男生去世遺體存殯儀館17年,需繳納20多萬費用才能火化
(原標題:男生去世遺體存殯儀館17年,需繳納20多萬費用才能火化)
17年前,同濟大學大二學生李奇樂因急性胰腺炎在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以下簡稱新華醫院)去世,至今仍躺在當地殯儀館裡。
2018年12月之前,醫院拒絕向李奇樂的家屬提供其死亡證明。經過多年的法律、信訪程序,李奇樂的母親胡月琴在2019年1月拿到了該死亡證明存根聯的複印件,隨後在派出所辦理了銷戶證明。正在她準備送兒子最後一程時,收到了殯儀館存放屍體等喪葬費明細,達二十餘萬元。
此時,胡月琴的丈夫已去世,她年事已高。“我確實沒有能力承擔這個費用。”她說。
一個看似簡單的安葬程序,爲何走了17年,至今未果?由此產生的費用,應誰承擔?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就此進行採訪。
奔走16年拿到兒子死亡證明,開具時間是死亡當天
2019年1月,上海市民胡月琴終於爲亡子李奇樂辦理了銷戶證明,此時李奇樂的屍體已在殯儀館存放16年,仍無法安葬。
2003年5月25日,大二學生李奇樂離開了人世。一個多月前,他因肚子疼就近到新華醫院看病,被診斷爲胰腺炎,術後病重去世。
胡月琴告訴記者,李奇樂住院期間,她和丈夫對醫院一些醫療行爲表示懷疑並提出異議。在李奇樂去世後,他們開具安葬死者需要的證明時被醫院拒絕,理由是當天是週日。
5月26日、28日、29日工作日,胡月琴先後來到醫院,仍未拿到死亡證明。“醫院說我們欠了12多萬的醫藥費,要把費用結清才能開證明。我多次給院長寫信,請求先把證明開了,讓孩子入土爲安,但都沒有迴應。”胡月琴說,自己當時是上海一家事業單位的職工,月工資爲1000元。爲了給李奇樂治病,夫妻倆用掉了所有積蓄,在同濟大學師生的募捐下,支付了26萬元醫藥費、15萬的自購藥和血濾費,一共40多萬元,暫時無力支付其餘的20餘萬。因缺乏死亡證明,無法銷戶,李奇樂的屍體被擱置在殯儀館。
2003年9月,胡月琴收到一份來自楊浦區人民法院訴討醫藥費的傳票。該《民事訴訟狀》顯示,新華醫院(當時名稱爲上海第二醫科大學附屬新華醫院)起訴胡月琴,要求償還124925.37元醫療欠費。
“最後執行人員來到我們家,我就說:’你看這家裡還有什麼值錢的,就直接執行吧’。工作人員看我們情緒不好,建議我們走相關程序反映問題。”胡月琴告訴記者,隨後自己和丈夫給楊浦區人大常委辦公室寫信,在2004年11月收到回信。
這封2004年11月18日的信件上顯示“爲避免矛盾計劃,現暫緩執行,等申訴結論再說,此意見已向申請方新華醫院作了說明”。
隨後,胡月琴拿着這封信,到新華醫院申請開具死亡證明,仍未得到答覆。這對夫妻開始了走法律、信訪程序。在2016年春天的一次信訪期間,李滬三突發心肌梗塞去世,只剩下胡月琴一人。
“請求法院依法再審,使李奇樂與其父一併安葬。”胡月琴將新華醫院作爲行政不作爲對象告上法庭,因該內容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被駁回。
遺體存放殯儀館17年,產生20餘萬元費用
胡月琴如今獨居在同濟新村的老房子裡。隨着年歲漸長,她的生活目標只剩下一個:安葬兒子。“現在只想拿到兒子的死亡證明。把兒子安葬之後,我也該料理自己的後事了。”胡月琴說。
持續地奔波,在2018年12月有了處理結果。胡月琴收到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答覆:“經查,患者李奇樂的病史資料存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一聯,您可去新華醫院(醫患調節辦公室)辦理複印手續”。
在該證明書後,胡月琴注意到,李奇樂死亡原因是“多髒口系統功能衰竭”,“急性暴發性胰腺炎”,填報日期爲2003年5月25日,也就是李奇樂死亡的當天。
“兒子去世當天證明就開出來了,爲什麼一直不給我,拖到現在?”胡月琴說,當時該醫院醫患關係部爲她辦理的複印,對於這些問題,表示當時的醫生和負責人早已退休、調離,無法進行解釋。至於十餘年來李奇樂遺體在殯儀館的存放費用,建議她繼續走司法程序。
拿到兒子死亡證明後,2019年3月胡月琴在當地派出所開具了死亡殯葬證。在殯儀館,她被告知根據規定遺體存放產生了20餘萬的費用,需繳納後才能進行火化。
“我確實沒有這些錢。”胡月琴說,自己全靠退休金維持,20萬元對她來說難以承擔。她認爲,這一切都是由於新華醫院不提供死亡證明,因此這筆費用應該由醫院承擔。
對於開具死亡證明問題,是否有相關規定?
記者查看了《上海市醫療機構病人遺體管理規定》(修訂)(滬衛醫政(2004)114號),其中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病人死亡後,醫療機構應當開具《醫學死亡證明書》”,“病人家屬在病人死亡後,應持《醫學證明死亡書》及時向公安部門辦理死亡證明手續,並憑死亡證明向殯儀館辦理遺體火化手續,通知殯儀館至醫療機構接運病人遺體”。
當年,新華醫院沒有及時提供李奇樂的死亡證明,是否與其家屬拖欠醫藥費有關,還是另有他因?是否考慮承擔部分費用?10月28日,記者聯繫了該院醫患關係部接待胡月琴的工作人員陳某。陳某表示,媒體瞭解情況,需要通過宣傳部聯繫。隨後,記者聯繫該院宣傳部,並根據工作人員要求發送帶章採訪函。
10月30日,記者再次致電宣傳部,詢問採訪答覆情況,對方表示“我們看一下好嗎”。截止發稿前,該醫院暫未對此作出說明。
因缺乏死亡證明,遺體存放至今產生的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認爲,由於費用是醫院違反規定沒有開具死亡證明導致的,這個後果應該由醫院來承擔。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爲,雙方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院在患者去世後有義務向家屬提供死亡證明等材料,否則其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即使患者家屬因經濟困難等原因無力支付剩餘醫療費的,作爲救死扶傷的醫療機構,也應當履行其義務;對於醫院來說,完全可以通過後期民事訴訟來索要醫療費,而非一拖十幾年,讓患者家屬奔波十幾年。從另一個方面來講,也說明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貧困患者求醫無門的現象正逐年下降。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文章轉自: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