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女子遭男子尾隨入室 強行發生關係

(原標題重慶女子男子尾隨入室 強行發生關係

被告人周功堂,男,1977年**月**日出生於重慶市奉節縣公民身份證號碼511225197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爲重慶市奉節縣**街道**路**號**單元**。因犯搶劫罪、強姦罪、故意傷害罪,於1996年3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2006年12月18日刑滿釋放。因犯搶劫罪,於2014年9月29日被奉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7年2月2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7月7日被奉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經本院批准,次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奉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功堂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功堂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時許,被告人周功堂從奉節縣魚復街道不夜城“天都KTV"的門口尾隨被害人王某甲至其租住的奉節縣**街道**巷**號**單元**室,敲門闖入室內後,採取言語恐嚇、用手掐頸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王某甲發生性關係,後因自身身體原因,強姦未遂。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周功堂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抓獲經過、情況說明、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羅某某、劉某某、王某乙、靳某某、張某某、談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周功堂的供述和辯解;

5.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DNA鑑定書

6.辨認筆錄照片、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7.指認現場視頻、逃跑、跟蹤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功堂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周功堂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功堂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功堂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周功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被告人周功堂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奉節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楊馗

檢察官助理劉玲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