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男子涉嫌強姦被提起公訴

(原標題黔南男子涉嫌強姦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姚某某(家名姚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71973********,毛南族小學文化無業出生地貴州省平塘縣戶籍地貴州省平塘縣**鄉**村**組**號,現住貴州省獨山縣**鎮**村**組。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7月21日被獨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經本院批准,次日被獨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獨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零時許,被告人姚某某飲酒後到獨山縣**鎮**村**組鄰居的出租房內,乘被害人潘某某(女,57週歲)一人在家之機,採取撲壓、拉扯等暴力手段,在臥室牀上對潘某某實施姦淫,後逃離現場

2020年7月20日12時許,被告人姚某某在獨山縣**鎮**村**組家中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潘某某達成和解協議並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有: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和解協議書、諒解書等;2.證人吳某甲、吳某乙的證人證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現場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姚某某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雙方達成刑事和解並獲得被害人諒解等量刑情節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將該案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貴州省獨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