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無權卡關大陸疫苗

(本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長蘇貞昌宣佈全國防疫3級警戒管制再延長至6月28日。儘管目前已啓動紓困申請,但杯水車薪的救急僅是治標,治本作法應是全面展開接種疫苗。否則,未能達到羣體免疫的防護效果,紓困恐將沒完沒了。然而,接種疫苗是憲法保障人民生命和健康的基本人權,目前我們所能掌握的疫苗顯然不足,但無論民間捐助疫苗進口,或是中國大陸願意提供疫苗援助,卻仍受到了政府設下違憲的「官卡」。

事實上,大法官釋字第758號解釋已揭示「健康權」爲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心理機能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並具有自由權和社會權的雙重性質。亦即,政府對人民的健康負有積極照顧的義務外,亦不得侵害人民追求健康的自由權利。因此,民間人士自應有權進口包括大陸提供的疫苗之權利,而政府除非基於有害人民身體健康,或使用後若發生不良情形的保障不足等正當理由,否則依行政法上「禁止不當聯結」的基本原則,即無概予拒絕或以技術性卡關拖延之權。

然而,中國大陸願捐贈世界衛生組織認可的德制BNT及其自制的疫苗,但陳時中卻嗤之以「他們在打的,我們不敢用」。這種說法不僅違反行政法「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更還限制了人民追求健康的憲法人權。日本捐贈臺灣的AZ疫苗是「日本人不敢打的」,但陳時中不僅敢讓我們打,還稱讚日本有情有義。此一情形,顯示陳時中決定採用疫苗與否的理由,並非僅是基於保障人民的健康權。

當前國人皆引領企盼郭臺銘和國際佛光會捐贈進口外國疫苗,而政府在疫情嚴峻又缺乏疫苗的時刻,本有責任直接與外國原廠連繫,以完成疫苗使用後的一切責任由政府承擔的緊急使用授權。而政府也理應定期公佈其進度或難處,讓人民檢驗政府是否仍違反義務地在卡關?

何況,臺灣並非買不起疫苗的貧窮國家,政府更還自誇是可幫全球建立公衛體系的防疫模範生。但如今「自己的國民別國救」,理應會讓負責任的政府覺得難堪,故政府不應再阻擋國人靠自力救濟行使的憲法權利。

執政者既然高喊「臺灣共同的敵人病毒」,凡願捐贈疫苗者都應視爲人道救援,就不該有陸委會所說捐贈疫苗是「假好心」的情形。目前《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仍有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也空白授權中央防疫指揮官可做任何應變措施,大陸捐贈疫苗進口並不難。

相對來說,大陸國臺辦雖承受了被譏爲「跪臺辦」的輿論壓力,但既然認爲已「牢牢掌握住兩岸發展主導權」,在此全球共同對抗病毒的時刻,不妨暫時先放下「制獨」的思維,柔軟地以促成幫臺灣同胞「滅毒」爲第一優先。畢竟,要救援的是臺灣民衆。(作者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