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14件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昨日,中國證監會印發《中國證監會關於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案》,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對相關行政事項涉及的共14件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事項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業務資格審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等,涉及的證明事項主要包括合規納稅證明、營業執照、業務資格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學歷學位證明等。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依法提交相關證明,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或者違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內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方案》指出,將加強事中事後覈查。結合證明事項特點、申請人信用及風險狀況分類確定覈查辦法,明確覈查時間標準、方式等覈查機制以及是否免予覈查。需要事中核查的,可以採用現場檢查,通過各政務服務或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共享平臺、相關主管部門指定網站自律組織網站等在線覈查等適當的方式進行;可以事後覈查或者免予覈查的,納入日常監管。進行現場檢查的,要優化工作流程、加強業務協同,減少對申請人經營活動的干擾。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申請人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在覈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改正、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方案》還指出,將加強信用監管。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在覈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出具虛假承諾的認定處理文書,將虛假承諾確定爲失信信息並納入信用評價,在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中進行記錄、歸集,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運用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服務和管理措施,依法加大失信約束力度。依法依規做好當事人有關信息的保護工作。

《方案》還提出要加強風險防範。針對證明事項特點等制定風險防範措施,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並按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覈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申請人拒絕公開的,應當提交所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