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金文槍決後器捐? 基於醫學倫理死囚都不能器捐

「國際特赦組織」批評臺灣槍決六死囚,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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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鄭金文不忍姐姐需每天洗腎,2011年把自己的腎捐給姐姐。(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翻拍)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法務部今(5)日處決六名死刑犯,其中一名死囚鄭金文曾在2011年捐腎給親姊姊,爲臺灣首位死刑犯活體捐贈器官案例,但針對死囚槍決後是否會選擇器官捐贈,法務部表示,基於人權醫學倫理六名死囚都不會器捐。

據瞭解,死囚鄭金文2011年11月決定活體捐腎給長期洗腎的姐姐,獲得法務部同意,並在亞東醫院進行手術,是首位死刑犯活體捐贈器官案例。

針對六名死囚執行槍決後,是否會選擇器官捐贈的問題,法務部說明,「基於醫學倫理及人權,六名死囚都會不會做器官捐贈。」

專題:法務部0605執行死囚槍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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