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看CPI不夠 最低工資應參採指標 要調整
勞動部提出的《最低工資法》被視爲立法院新會期中的重要法案之一,勞動部部長許銘春表示,草案已送行政院排院會待審,但由於勞資雙方對於「應參採指標」多有意見,認爲只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仍不足,因此行政院指示勞動部針對這一點再進行勞資溝通後提院。
勞動部在《最低工資法》草案中放入一項應參採指標、10項得參採指標,作爲每年調整基本工資的幅度的參考。勞動部1日舉辦中元普渡,許銘春指出,行政院考慮到勞資對於「應參採指標」中只列入CPI一項都有意見,雙方都希望納入更多指標,「大家對這部法有期待,所以我們再溝通看看」。
《最低工資法》草案第10條中規定,最低工資的審議,應參採CPI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同時也得參採包括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躉售物價及民生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以及最低生活費等10項指標。勞動部在擬定草案時,認爲最低工資應維持勞工必需之購買力,所以具體規範審議時應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但勞動部內部法制會議時,就曾出現不少意見,但多數都認爲不應只列一項指標爲應參採指標。
有學者指出,考慮消費者物價指數時要狠下心,因爲這影響包含了需求及供給面,如果要以維持勞工的必須購買力作爲參考指標,建議可以納入租金上漲幅度,或是一般個人必要支出的物價漲幅作爲參考指標,但也有勞方代表認爲,應加入扶養比,因爲一份工資常常要養活一家人,但資方代表不認同,因爲不能將所有未就業人口都是爲扶養人口,既然要考慮消費能力,就應該要同時考慮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而且要讓各指標有權重區分,這樣更能衡平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