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嫩江支行客戶經理高微被警告
2024年1月2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黑河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爲黑市金監罰決字〔2024〕6號。被處罰當事人是中國銀行嫩江支行的客戶經理高微(簡稱:中國銀行),他對中國銀行黑河分行貸款三查不到位事項負有責任。
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黑河監管分局對中國銀行嫩江支行的客戶經理高微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1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