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聽證會/八大議題交鋒 中天暨利害關係人代理人陳述全文

中天暨利害關係人代理人方柏勳(右)。(圖/摘自中時新聞Youtube)

史上首次中天新聞臺換照聽證會今(26)日舉行,其中代表中天的中天暨利害關係人代理人方伯勳律師提出說明。究竟中天新聞有什麼「大問題」竟需要破天荒以「聽證會」定生死?還

是NCC早有定見要公審中天?以下是方伯勳在聽證會一開始的陳述全文:

今天其他參與的人員,那我本來是有準備這個PTT要跟各位做一個說明跟報告,但是很遺憾因爲沒有辦法使用 ,所以我只有提供紙本的這個內容給三位主席參考。那以下就是我開始的一個陳述。

我想我開始要提的就是說不論是個人或是團體甚至國家在做決策的時候事實上都是基於所收集的資訊來做判斷,因此當這個資訊的內容是有誤的時候很顯然的判斷結果就不會正確,那媒體作爲一個資訊的提供者,當然是被期待要提供正確的一個資訊,也就是說我們在講新聞的時候,是建立在所謂的事實查證下的新聞自由公平報導下的新聞自由,這個部分我想代理人跟在場參與的人其實我們都沒有異議爭議。但只是說所謂的事實報導的查證程度到什麼範圍,以及所謂的公平是什麼。

那今天代理人來參與這一個聽證程序,其實即使在過程中會有一些互相質疑的過程,但是我的目的其實就像剛纔我所講的一樣,我們這一方要提供各位多一些資訊 幫助政府做出一些,做出正確的一個決定,那希望代理人等一下陳述完之後 在座的各位所蒐集到 所聽到我們所講的資訊,能夠有一些不一樣的想法,也希望各位都保持可能被說服的可能性。

▲針對八大議題逐一說明

那我以下就針對這八項議題來做一個說明,那第一項議題就是有關,有沒有履行前面換照的附款跟這個行政指導、改善的事項 那中天新聞跟利害關係人這邊其實都認爲都已經履行了,至於我們爲什麼說我們都已經履行,尤其是獨立審查人的問題,等一下我再詳細的跟各位來做報告,

那第二個問題呢,這個議題是說中天新聞臺是否過去有營運不善的一個事情,那當然這個營運不善是衛廣法條文裡面的一個用語,如果這裡的營運不善它只是的財務方面的營運不善的話,我想中天新聞這幾年來它都是這個有獲利的一個狀態 ,並沒有這個問題,

那如果說這裡的營運不善,我想看這個題目的後面有提到,違規裁罰案件是否過多,自律內控機制是否失能,我想這裡擬題的一個原意,應該是說這裡的營運不善,可能涉及到內控管理這裡的不善的情形,那代理人檢視相關的一些證據資料 我也認爲並沒有這樣的一個情形。

那我簡述如下: 第一個有關裁罰案件是否過多,那我先要說明一下就是說從103年12月12日取得證照之後,一直到106年12月11日,前三年的評鑑中天新聞是合格的,而且在此時間沒有遭受任何的裁罰記錄。剛纔業務報告的時候所提到的這個21件,上個禮拜代理人才收到第19、20、21這三件,然後還沒有來得及說仔細的閱讀它。那有關這個部分 我要強調的就是前三年沒有任何的裁罰記錄 ,接着我要說明的是這些裁罰記錄21件裡面,它的一個就是從107年開始一直到目前21件,它的一個分析,就是這21件裡面跟政治有關的一共有14件,跟這個非政治有關的一共有7件,那我已經用一個比較嚴格的方式去區別,什麼叫跟政治有關,什麼叫跟非政治有關。

▲21件開罰目前只有5件確定

我想剛纔所提供的這個表格,你們應該也可以看得出來,那這21件裡面我首先要說明的是目前只有5件確定,有16件還沒有確定。而在5件確定案件裡面其中有4件是因爲中天新聞尊重主管機關的一個職權,我們也認爲這個主管機關在某些層面的一個說法 ,它的一個良善的用意所在,所以我們也沒有提出任何的不服。

那首先我要稍微這邊說明一下就是說,基於下面9個原因,我們認爲並沒有像這個議題所擬的就是說,是不是有裁罰過多這樣的一個狀況。那這9個原因我歸述如下:

第一個我剛纔有提到說一共有21件 目前爲止有21件 總金額是1073萬元,好,那這21件裡面,好,剛纔代理人有提到有16件還在申訴當中,只有5件是確定的,5件確定的金額是133萬,那我首先要說明的是還沒有確定的裁罰案件,可不可以做爲準予換照的衡量因素呢?我們的衛廣法18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記錄,指的是曾經有開罰的一個記錄,還是說這些記錄其實真的是要確定,它真的是扭曲了事實,真的是沒有公平報導,真的是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我想這裡從一個法治國家的角度來看,這裡的記錄當然是一個已經確定的記錄,爲什麼呢?我們知道主管機關對於裁罰它是有決定權,但是它對於裁罰是不是合法,事實上最終的判斷機關是法院,而且如果依照當代公法的概念大家可以參考一下這個吳庚大法官的概念。大家可以參考一下這個大法官的書裡面他就提到,行政處分它只是推定有效,但是不推定合法,有所謂推定合法那都已經是在100年前,一兩百年前德國威瑪共和時代的一個概念。

那尤其是如果今天有16件案子還沒有確定,確定的金額只有133萬,我們把沒有確定的金額,有確定的案件,納爲本案衡量的因素的話。一旦將來這些案子被改判了或者是法院確認我們並沒有違法,那麼今天做成準駁的這一個基礎,將不存在,也會產生後續可能巨大的國家賠償的一個問題。所以我們認爲說這裡的所謂違反本法的記錄當然是指確定的記錄。

代理人舉個例子,如果我今天去一個刑事案件記錄,警察會不會跟我說就是一般的良民證 ,警察會不會跟我說因爲你曾經有被告過,曾經有被起訴過,所以不能合法,我想很清楚的它就是要一個確定的案件 ,以第一個我要說明的。

▲是過失非故意

第二個呢,我要說明的是這21件裡面,我們認爲說尤其是評論節目,就是政論性節目,不應該成爲衛廣法27條第3項第4款,所謂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應該裁罰的對象。爲什麼呢?其實這裡很清楚也可以看得出來,我們的衛廣法其實大幅修正並不是剛纔案情報告所講的106年纔開始,是104年的12月18日 而在105年的1月6日實行,如果我們看27條第2項它是規定說,製播新聞及評論該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這個是第二項。

而第3項的第4款是說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自損公共利益,要依照這個衛廣法53條第2款來裁罰,爲什麼同一次立法的條文而且一個在第2項跟第3項,第2項寫製播新聞及評論,第3項只有寫製播新聞,即使主管機關它不管透過內部的解釋,把所謂第3項的新聞解釋像包含新聞報導,跟評論前的基礎事實 我們認爲這個地方還是違背了立法的一個用意。

理由很簡單,因爲主動的製播新聞跟政論性節目,主持人聽取來賓陳述事實之後 加以評論,那個事實的場景跟狀態都不一樣,所以其實立法者是有意來處理,當然可能會有人問說難道製播政論性節目的前提事實,就可以不正確嗎?代理人並沒有這樣說,可是立法者已經有意區別它的一個處理方式,更何況如果大家都看過林子儀大法官所講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這本書的話,它其實在他書本上很清楚的提到說國家對於媒體的掌控,原則上應該要採取不要去管控內容或是一個結構性的管控,其實我們在104年的12月18日我們有做了所謂的跟內容有關的一些相關的規定,就是要注意事實查證,要注意公平。

但是請主管機關還是應該要體認當時立法者有意區別的一個用意,第三項只有講製播新聞,因此我們認爲21件裡面其中7件的評論性節目,實際上根本不應該用違反27條第4款來裁罰,不管它是屬於政治性質或是非政治性質的。

接着我要講的第三點就是說,在這個21件裁罰裡面雖然有5件已經確定,我們來講沒有確定的好了,其中有12件剛纔案情報告說有違反所謂的事實查證原則,但是我們認爲說今天中天新聞所謂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類型根本不應該成爲不予換照的一個原因,我想所謂的事實查證,查證就是調查證明,邏輯上來看就有三種狀態。

第一種情況就是都沒有調查,第二種情況是有調查也有證明,但是調查得還不夠確實還不夠詳盡。第三種是說已經有調查而且證明,可是證明的是A,結果你播的是B,我想大家很清楚最嚴重的應該是第三種,是故意爲之,請問在這些案件裡面裁罰書裡面有提到中天新聞故意爲之嗎,並沒有提到全部都是所謂過失的類型。

我們知道過失人都會犯錯,謹慎可以再謹慎,努力查證可以再努力查證,但是可不可以因爲過失就今天不準予中天新聞換照,而且這個過失到底是不是真的有過失,等一下代理人再來分析。

這邊代理人還要提到的是其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如果相對於其他衛廣法的條文,衛廣法有很多條文是,除了罰鍰以外還可以撤照?可是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就只有罰鍰,立法者會同意主管機關,因爲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量累積起來之後就撤照嗎?我想立法的原意並不是這樣,否則它不會在法律效果上相對於其他違法的情形,其他的撤照,廢止證照的規定,但是這個並沒有。

柚子案只罰中天 其它媒體呢?

好,接着我們再回到我剛纔所講的事實查證原則的一個義務問題。主管機關所講的事實查證除了新聞播報以外也包含評論,那我們今天的政論性節目的所謂的事實查證的事查證義務要到什麼程度呢?尤其是政論性節目它監督的是政府機關,而這個政府機關也包含NCC做爲政府機關的一部分,也就是說NCC是媒體的主管機關,但是它也是媒體所監督的行政機關的一個對象之一。

因此我們認爲在查證義務的一個門檻上,其實不應該像現在NCC所採取的,要窮盡一切方法的事前查證跟事後查證,如果是這樣子的話 那動輒得就會形成寒蟬效應,所以我認爲說代理人認爲說所謂的事實查證不是像NCC所講的。嚴格的確實查證 而是一個相當合理的查證 這才符合新聞播報的一個本質,好,我可以舉一個例子,就是以現在在這個事件裡面,最常被提到的一個柚子案?

截至今天爲止代理人看了相關的內容,其實到昨天平面媒體 甚至是電子媒體報導柚子案的時候,到現在還在講200萬噸改成200萬斤。我想主席很清楚的知道裁罰的並不是這個內容,因爲這個在當時1分鐘之內已經更正了,處分書裡面寫得很清楚,那裁罰是什麼呢?也有人也有提到說,那明明農民有領到補助款,你怎麼說沒領到補助款呢?其實裁罰的內容也不是說農民到底有沒有領到補助款,都不是這兩點,所以代理人很不客氣的說到目前爲止所有的媒體即使是電子媒體或者是平面媒體,嚴格來講都沒有盡了事實查證原則。

因爲這個只要讀NCC的處分書就知道了,NCC處分什麼呢,兩個理由,第一個它說這個節目雖然是直播節目,直播節目難道不能夠在事前,直播節目之前稍微問一下來賓等一下要講然後,來強化風險的內容控管嗎?這是第一個,我先講這一點,這一點我看到處分書之後,我不是一個新聞工作人員 我滿訝異的 我去問了幾個傳播學的老師我就問他,他說這樣有辦法查證嗎?在直播現場還沒開播之前先問一下現場來賓,你等一下要講什麼,這是NCC處分的第一個理由 。

第二個理由它是說爲什麼處分你呢?不是噸改成斤也不是補助款的問題,是因爲報導內容說去年文旦棄置200萬斤,是否合理你有沒有查證?中天有沒有去查證,中天后來有再去問現場的農民,農民說有棄置,但是沒有秤重量。所以不知道多少,那請問中天新聞要怎麼查證呢?

代理人用我自己的邏輯想一下,唯一的方法只有去跟那個主管單位說,農民的補助款到底多少?如果補助款的標準是用重量換算的話,那大概就知道是多少公斤了,好,只有用這樣的一個方法,可是中天在報導這個新聞之前前一年,很多平面媒體都報導說。

事實上那一年的狀況不好有很多棄置的情況,所以我們想想看這一個裁罰嚴重程度,被列爲嚴重程度裁罰80萬而且NCC再加碼20萬,一共100萬,從代理人的角度來講,即使今天中天新聞真的有錯但是這樣的一個錯,覺得只有中天新聞會犯錯嗎?如果是這樣子的話,也不會今天代理人說到今天爲止所有教授,當然我不能那麼武斷的說所有教授,寫的媒體的文章都還提到都有提到噸或是斤的問題,那這樣的話他們也沒有盡到事實查證原則。

接着我這裡要再繼續說明的是第五個部分是關於這個21次共1073萬,只有133萬確定,部分都沒有確定,金額相對於其他的一個電視臺。實際上反而還不是最多的等一下代理人再說明。所以我認爲說這裡還是強調如果今天因爲這個原因而不讓中天換照的話,那麼這裡的衡量基礎顯然有問題。

再來我要說明一下爲什麼今天21件會到1073萬這麼多呢?爲什麼會這樣子呢?其實主管機關NCC他們在做裁罰的時候,一個所謂的裁罰的一個規則。但是我要讓大家知道的是,這個裁罰規則,跟我們一般這個看到的交通罰單的裁罰規則,跟稅法的裁罰規則完全不一樣。因爲那兩種都是法律規定授權給你們制定的,而這個裁罰規則大家去看,它不是法律授權規定的屬於NCC主管機關內部自己的行政規則,只有拘束NCC自己的效力,沒有對外發生效力那這裡的裁罰規則,到目前我看到實務上所發生的案例,沒有人質疑過這一點,哪一點呢?因爲它第二次裁罰,如果你前面有一次前科即使還沒確定,違反了條文有可能加倍有可能加重。

大家想想看前面那一個案子我有爭議,我認爲不符。後面再犯一次的時候可能加重或者是加倍,這樣的一個裁罰規則,有法律的授權而且還真的違反了我們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行政罰法怎麼規定,裁罰的時候要以這一次違反的義務程度來裁罰即使是刑事責任,要把以前的前科納進來還要確定執行完畢,而且還要5年之內再犯纔會加重二分之一。我們的NCC的裁罰則,前面那個案子還沒有確定,因爲再犯一次,再犯第三次可能就加一倍加重 這樣的一個裁罰基準,我們想想看合理嗎?事實上我覺得很不客氣的講,這樣的裁罰基準事實上是一個根本違反行罰法而無效的。將來我們一定會在法院去爭訴這個部分,因爲這裡還沒有任何人對這個地方表達過這樣的一個意見,可是代理人有這樣的一個?

▲NCC違反法律程序 公器私用

再來第六點我要講的是,這個已經確定的這一個案子還沒有確定這個案子裡面,有關政治性的部分剛纔代理人講了,有14件,有14件。好,其中有2件,其中有2件,NCC事實上嚴重的違反這一個法律的一個程序。爲什麼我說嚴重違反法律的程序,因爲其中2件是中天它報導的對象就是NCC,說它裁罰不公,公器私用 。

結果NCC竟然針對這個裁罰不公,公器私用這樣的報導,又罰了兩次加起來100多萬,罰了2次。大家用我們的常識想一想,這個對NCC來講算不算涉己事務,是涉己事務吧。我剛纔已經強調過,NCC是媒體的主管機關也是媒體所監督的國家行政機關的一環,NCC的職權比總統還要大,假設今天代理人辱罵了總統被提告,總統也不能直接罰我,她要去地檢署告訴。檢察官起訴之後,院判了之後才能罰我,結果我說今天NCC哪裡不對它竟然可以罰我, 這裡最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什麼,NCC應該怎麼做?NCC它不可以裁罰它應該要行使它衛廣法的媒體接近使用權,要求中天新聞更正NCC可以做說明,它不是用裁罰的手段要不然就失去法院去告請求損害賠償,因爲機關的名譽受損這纔是一個正確的做法,可是NCC卻因爲人家罵它就裁罰它。

那如果這樣我罵10次就罰10次的話,那我們違法記錄就多到不可想像了,所以我們認爲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一個問題,因爲這是屬於他們涉己的事件,怎麼會有裁罰的權限呢?結果NCC因爲看到很多網路上講說,NCC應該要硬起來,它就裁罰,我覺得這裡的法治觀念事實上有待商榷。

另外我要提的是在這次聽證會程序之前,說真的代理人也是滿難過的一件事情,在一個這個正當法律程序裡面,代理人今天來是算是要做理性的一個對話,理性對話的前提不是應該要看過相當的資料嗎?可是我們爲什麼今天索取資料卻會被NCC卻被駁回呢?我們認爲這個地方其實是有一些疑問的,好,這我就不再贅述了,其實我還要再跟大家報告的是。

▲NCC諮詢會議成員不公開 不合理

其實NCC做的這些裁罰裡面,他們裁罰的這個基礎,其實也不是那個七個委員直接做決議的,在他們裁罰之前都有一個所謂的衛星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這個部分代理人也有申請閱卷,這個都是已經是一兩年前的事情了,結果NCC都還是不給我,而且針對這個衛星廣告諮詢會議裡面的成員,39個人每次開會19個人開會,到底它是成員組成份子是怎麼樣,我覺得這個地方應該是要公開,好,接着我要再提的是,我們這些裁罰裡面,我們都有提到管理委員會去,有提到獨立審查人那邊去做這個討論,其實我們的倫理委員會跟獨立審查人對於NCC裁罰的觀點,其實有很多不認同的,於是我就產生一個疑問,代理人就產生疑問,NCC裡面的諮詢委員,品質比較好,中天新聞的這個獨立審查人跟倫理委員會品質比較差,真的是這樣子嗎?

代理人不這樣認爲,因爲我們認爲我們的倫理委員會的成員,每一個人都是學有專精,獨立審查人也是這樣,所以我們認爲說只有把這些相關的證據資料開示之後,讓我們來檢驗,纔會知道說這裡所謂的廣告諮詢會議裡面,所裡面討論的內容最後的決定是怎麼出來的?

▲NCC選擇性執法

接着我要講的第七點是,中天新聞在遭裁罰的這個次數的類型,相較其他電視臺並沒有過高,怎麼說呢?我們剛纔講一共有21件,政治類的有14件,扣掉政治類的14件之後只剩7件,只剩7件,好,這個7件可能是什麼違反善良風俗,違反公共秩序,妨害兒少健康,可是如果我們相對於其他電視臺,比如說可能剛代理人如果講的沒錯,剛剛評鑑通過的三立電視臺,它應該有送評鑑,通過了沒,代理人其實不確定,不過時間到現在我想有可能已經評鑑通過了,它107年開始到今年的9月,它的裁罰件數一共有11件,它的政治評論,跟政治有關的播報只有2件,沒有任何評論節目遭受裁罰,也就是說如果扣除跟政治性有關的一個部分,其實三立電視臺有9件是違反跟政治類無關的一個部分,事實上它的裁罰次數還比中天新聞來得高,那代理人剛纔有講過說,其實有關政治評論該不該成爲裁罰的對象,它本身就是一個應該要討論的議題,那爲什麼今天中天新聞它總次數會比較多呢?

其實今天代理人要講的,事實上跟今天台灣民衆的政治立場的結構,跟主管機關的執法方式,代理人自己認爲是有一定的關聯,尤其是這21件裁罰,都不是主管機關主動去的,它是因爲民衆檢舉而來的,如果今天主管機關是一個,非常持平的公正的一個執法機關的話,當有人檢舉這個類型,它應該要同時看看其他機關有沒有這樣的情形,可是我們常常看到的不是這樣,我想我講的案例,就是什麼鳳凰雲案件,也有別的電視臺報,可是別的電視臺,我們沒有看到有被裁罰,因此我們認爲說其實這裡也是一種選擇性執法的一個方式,那這裡我這邊要特別要回應了,一件事情是剛纔的案由報告裡面說,在108年3月間的時候因爲中天新聞報導特定人物比例過高。

所以在108年3月27日NCC做了一個決議說,警告你如果不改進的話,這個部分我們會認爲就是營運不當的一個情形,要撤換新聞部的主任,而且同一份這個警告決議裡面,還提到了獨立審查人沒有履行的一個部分,我做了一個表,我想主席可以看一下,在108年3月27日的決議當天,中天新聞收到的裁罰記錄只有2件而已,只有2件,就被做成決議說營運不當,原因是報導特定人物比例過高,我不知道如果依照同樣的標準,同樣的標準,主管機關對其他電視臺指控的裁罰次數,超過2件以上的時候,會不會用這樣的標準來處理呢?我們認爲這個地方,很明顯的看得出來NCC並沒有這樣做,所以我這裡最後要做個推論是,裁罰次數21件,這邊的一個背後代表的意義絕對不能說中天新聞的新聞品質比較差,因爲裡面有很多事實上不是選擇性的執法,就是因爲它都是所有民衆檢舉而來的,有檢舉就會處理,沒有檢舉就沒有處理。

接着第八點我要特別講的是,有關獨立審查人,的一個裁罰,今天會議似乎把這個當成一個重要,但是這裡代理人要特別強調,這是一個百分之百的違法處分,爲什麼我說一個百分之百的違法處分呢?103年12月12日的時候,中天新聞准許換照,附款裡面半年內要設立獨立審查人,NCC認爲這是一個附款,半年內沒有設立,可是到了106年的12月11日3年是不是要評鑑對不對?如果這一個一定要履行的話,爲什麼到了第3年評鑑的時候仍然合格,而且評鑑的改善事項,對獨立審查人設置一事隻字未提,爲什麼會是這樣?如果這個在程序上的概念的話,中天新聞該不該有所謂的信賴保護呢?當然這個部分我們後面再討論,我要講的是有關獨立審查人被裁罰的這件事情。

中天新聞是在108年3月27日做成的一個警告決議,裡面包含了獨立審查人沒有設置,包含了這一個播報特定人物比例過高,導致這樣子,這聲音是,好,那我這裡要講的是,我講完這個部分,這個部分其實呢?如果依照NCC所處理過的一個案件來看的話,其實付款人沒有履行,依照最高法院在旺旺,在中視股權變更案很清楚的是,應該是撤銷,應該是這個廢止,或者是強制執要,可是爲什麼今天NCC都不做?因爲它不敢去廢止,因爲這個沒辦法通過合法性審查,理由是因爲這隻有中天一家有這個制度,付款的履行還是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所以其實NCC也知道不能這樣罰,因爲他們已經經歷過中視的股權案,最高法院已經說了,這個沒有所謂的要用行政罰的一個問題,可以去看一下判決,等一下代理人等於提供,接着我要提的是播到特定人物比例過高,其實這個是一個多元管理的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