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罰9萬,4天111件拒酒測 警政署研擬直接移送

▲太扯!躲酒測男子肚子痛想落跑。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號稱全世界最嚴厲的酒駕大執法,竟然有漏洞警政署統計,從6月13到16日止總共取締1227件酒駕,其中有111件拒絕酒測,2件不依照指示接受稽查,他們就是在鑽漏洞,寧可被罰9萬元,也不要被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警政署已經研擬,希望未來能將拒絕酒測的駕駛直接移送,由檢察官裁定抽血酒測。

根據今年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拒絕酒測者可處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3年並施以道安講習。員警在各個重要路口設置檢點全力抓酒駕,但不是每個民衆都會配合酒測,就有人以拒絕酒測來躲避罰則,耍賴的人還真不少。

16日凌晨2時許,一名張姓男子騎乘機車新北市中和區建康路、建三路口被警方攔檢,張男因酒駕不配合酒測,向員警表示腹痛需要送醫,等到救護車到達現場,張男與友人在場對救護員咆哮,甚至在逼近時被救護人員用手擋一下,即說救護人員打他並揚言提告。

根據警政署統計,從6月13日到16日總共取締1227件酒駕,其中有111件拒絕酒測,2件不依照指示接受稽查,因爲拒絕酒測的話,只會被吊銷駕照3年,開罰9萬元,很多人寧可花錢來躲避公共危險罪,爲了遏止這種歪風,警政署研擬,未來拒絕酒測的駕駛希望能直接移送,由檢察官裁定抽血酒測,要讓酒駕不尊重生命的人接受應有的制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測者,警方可以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檢驗機構,對肇事者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的採樣及測試檢定。

法界人士說,若駕駛人沒有肇事而拒絕酒測,警方可依刑事訴訟法205-1條規定,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送醫療單位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有資深檢察官認爲,刑法修正後雖將酒測值入法,但酒測並非警方認定駕駛者酒醉駕車,或者是否移送法辦唯一標準

修正後的刑法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認定標準,除了第1項第1款有關酒精濃度規定外,另規定「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也就是說,駕駛者若拒絕酒測,警方也可以視狀況請駕駛者以來回走直線、畫同心圓單腳站立方式,測試他是否酒醉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