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國榮「跑路」可能促發這效應 戴電子腳鐐會越來越多

出身「大圈仔」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違反證券交易法等2案,分別遭處16年、8年徒刑,案件上訴三審期間,70歲的朱放棄5億元保證金逃亡,臺灣高等法院上月28日通緝。法院原裁定朱每晚至臺北市三張犁派出所報到,朱上月8日即未現身,信義分局遲至12日深夜11點55分才通知法警。要犯逃了誰該負責?所長陳韋勲雖調職,爭議纔開始蔓延。

羈押對侵害被告人身自由甚嚴重,實務上可採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方式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即有「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的規定。「定期」則依案件情節而報到頻率不同,例如被當「共諜」審理的陸籍人士周泓旭,臺北地院就裁定他每週一到派出所報到,毆打立委高嘉瑜的林秉樞,則是每天都得到派出所。

朱國榮脫逃後,有員警發牢騷「難道1個月後發現潛逃也要怪警察?」,還說即便每日報到,有意潛逃簽到後有24小時可逃亡,認爲法院應檢討電子設備監控。但朱國榮屬「每日報到」的要犯,三張犁派出所遲了5天才通報,比起有其他派出所員警在報到人簽到時,拍照傳LINE給所長確認的管理方式,明顯鬆散、有疏失,懲處不能與「逃不逃得了」混爲一談、畫上等號。

逃亡海外要有人、有交通工具接應,還要有在海外生活的本事,所費不貲,不是每個被告都是朱國榮般腰纏萬貫,到「指定機關」報到仍有一定程度功效。朱國榮號稱「身價百億」,他舍5億保證金換取餘生自由,警方遲了5天才通報法院,難杜民衆有縱放或耍詭串通之疑。

但依臺灣「凡事丟給警察」的習性,讓警察的業務包山包海,過去警政署主張廢除被告到派出所報到的不成文規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彷彿讓司法機關拿到「業務協助條例的空白支票」,也被認爲不符時空環境。法務部則認爲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爲確保刑事訴訟程序正確運行,避免組織上無隸屬的檢、警無法貫徹偵查分工。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2020年才上路,在此之前交保的被告如何要求「依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接受監控設備之配戴」是一大問題,突然回頭要求他們去特定地點配戴電子腳鐐,有強制、侵犯人身自由疑慮,也可能間接暴露法官心證。依實務來看,未來要如何讓法官、檢察官願意擴大使用科控設備纔是亡羊補牢之法,經朱案教訓,預料被掛上電子腳鐐、電子手環的被告會「越來越多」。

科技監控執行辦法生效3年多,各級法院、檢察署合計共執行26案,使用率偏低。圖爲監控犯人移動範圍的電子腳鐐。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