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男子夜裡超市門口捅死人 事發前和對方爭吵廝打

(原標題寧夏男子夜裡超市門口捅死人 事發前和對方爭吵廝打)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銀檢公訴刑訴〔2019〕27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系寧夏石嘴山****股份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鎮,住寧夏石嘴山市惠農區**苑*-*-***室。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3月21日被銀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經本院批准,於同日被銀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銀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2年11月3日19時許,被害人田某與其朋友何某某、許某(許某某)在銀川市原郊區**村*隊(現興慶區****市場南大門對面)“**公話超市”內閒聊,期間,被告人韓某某在該公話超市內因電話收費問題與女收銀員橘子發生爭執,繼而與被害人田某發生爭吵,後被告人韓某某離開電話超市,被害人田某追出超市,與被告人韓某某在超市門口發生廝打,被告人韓某某使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將被害人田某捅倒後逃離現場

經鑑定:田某系被單刃銳器多處刺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殺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等書證;2、證人何某某、許某(許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屍體檢驗鑑定書;5、勘驗、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韓某某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顧悅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韓某某現被羈押在銀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起訴書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