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男子夜裡超市門口捅死人 事發前和對方爭吵廝打
(原標題:寧夏男子夜裡超市門口捅死人 事發前和對方爭吵廝打)
起 訴 書
銀檢公訴刑訴〔2019〕27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系寧夏石嘴山****股份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鎮,住寧夏石嘴山市惠農區**苑*-*-***室。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3月21日被銀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經本院批准,於同日被銀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銀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某涉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2年11月3日19時許,被害人田某與其朋友何某某、許某(許某某)在銀川市原郊區**村*隊(現興慶區****市場南大門對面)“**公話超市”內閒聊,期間,被告人韓某某在該公話超市內因電話費收費問題與女收銀員“橘子”發生爭執,繼而與被害人田某發生爭吵,後被告人韓某某離開電話超市,被害人田某追出超市,與被告人韓某某在超市門口發生廝打,被告人韓某某使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將被害人田某捅倒後逃離現場。
1、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等書證;2、證人何某某、許某(許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屍體檢驗鑑定書;5、勘驗、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韓某某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韓某某現被羈押在銀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起訴書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