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罵經紀人文章 32D極品豪乳女模曾子芸判賠

女模曾子芸。(圖/翻拍自曾子芸部落格)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曾被媒體封爲「32D極品豪乳」的女模曾子芸,5年前在自己的部落格轉貼別人罵經紀人王盛晃(李克昂)「眼神好色」的文章,王因而告曾女並求償100萬元,臺北地院判曾女賠償2萬元;全案可上訴。

比基尼辣妹SUNNY(本名林玥伶)2006年7月參加一場熱舞大賽時,竟脫下上衣、以雙手遮奶,遭警方妨害風化罪嫌送辦,雖獲不起訴處分,卻引起經紀人李克昂(本名王盛晃)不滿,2人發生糾紛。同年8月14日,林女在部落格發表「請大家小心星銳影藝,小心李克昂這個大騙子」文章,遭李提告誹謗,判拘役20天確定。

2008年10月間,曾子芸(30歲)在無名小站部落格撰文寫「模特兒日記」,文中提及坊間不肖經紀人及公司內容雖未寫出人名,卻在延伸閱讀區加上林女文章連結,李男因此對曾女提告。曾女一審無罪,但高院二審依妨害信用改判她拘役30天、緩刑3年。

王男接着提出民事求償100萬元,曾女強調文章不是她寫的,「文章內容我覺得很扯,很像杜撰」,至於張貼連結只是要提醒他人注意求職陷阱。臺北地院法官認爲曾女散佈的這篇文章,已貶損王的社會評價考量她收入不高,文章僅千人點閱,且連結已移除,判她賠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