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後灌高粱!友「他跟我乾杯5分鐘後警纔來」 酒測值0.52無罪

法官認爲,無事證可證明被告因下午飲酒,到了晚上酒氣未退才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因此判無罪。(圖/示意照/記者林世文攝)

地方中心臺南報導

雲林縣一名林姓男子下午3時在住處喝酒,當晚8時騎車和劉姓騎士發生車禍,被逮時酒測值高達0.52毫克;但他辯稱,酒測前5分鐘,纔到朋友家喝一杯高粱,並非當晚車禍前的數據。臺南高分院法官認爲,無從回推林開車時的酒精濃度,因此判無罪。

判決指出,事發於2016年7月2日,當晚8時,林男騎車沿雲154縣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從後方與劉男機車碰撞,造成對方小腳右足背擦挫傷。劉當下大罵林,沒報案並自行就醫。

林男不甘被罵,在檳榔攤買一瓶高梁酒準備帶到朋友家喝,發現檳榔攤對面就是診所,氣得衝進去打劉男出氣,又造成對方右手開放性傷口、右前胸壁挫傷疼痛、右臉頰挫傷疼痛。

林男離開診所後,到林姓友人住處喝酒;約隔5分鐘,警方到場將人帶回派出所,於同晚8時47分對被林施以酒測,測得0.52毫克的酒測值。

▼林男辯稱,在派出所的酒測值,非當晚車禍前的數據,是在朋友住處飲酒後的數據。(圖/達志示意圖

林男辯稱,當日下午飲酒量不多,並無不能安全騎車,是劉男突左轉出來,其剎車不及才撞上;晚間至友人住處喝酒後,警察纔到場,其於派出所的酒測值,非當晚車禍前的數據,是在朋友住處飲酒後的數據。林姓友人證稱,林男當時喝一杯高粱酒,「他有跟我乾杯,接着他就坐在旁邊,約5分鐘後,警察纔到我家。」

林男一審被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他不服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法官認爲,被告在車禍後、酒測前已飲用酒類,且車禍發生時間約爲晚間8時,酒測時間爲8時47分鐘,已相差47分鐘;被告於派出所測得的酒精濃度,是否爲其當晚駕車時的酒精濃度,即有疑問,也無從回推其駕車時的酒精濃度。

劉男證稱被打時,「我沒印象被告有酒味,也沒感覺被告在發酒瘋。」法官指出,由此可知被告發生車禍時,並無事證可證明其是因下午飲酒,到了晚上酒氣未退,導致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發生車禍,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判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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