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跨國同婚是「這函釋」違法違憲!律師:未來不排除申請國賠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陪同臺日當事人阿樹與AZ,到大安戶政事務所登記跨國同婚。(圖/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臺灣第一對跨國同婚案在昨6日勝訴後,許多跨國同志伴侶也紛紛關心能否登記。目前內政部函釋規定,跨國伴侶只要有一方本國法未通過同婚,雙方就無法在臺灣登記結婚;不過此函釋已連續遭到法院認定違法,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許秀雯表示,內政部若還不願撤回違法函釋,「未來我們不排除申請國賠」。
▲爭取跨國同婚已久的臺灣、澳門籍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獲得勝訴,可在臺灣登記結婚。(圖/Facebook/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臺灣與澳門跨國同志伴侶信奇、阿古,成爲第一對在臺灣成功登記的跨國同婚伴侶!他們先前向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申請同婚登記遭拒,後來在伴盟義務律師團代理下提起訴訟;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昨(6)日上午宣判原告勝訴,也就是戶政事務所須准許結婚申請,該案可上訴,成爲臺灣跨國同婚訴訟第一起全面勝訴的歷史性判決。
伴盟今(7)日上午與多位跨國同性伴侶到大安戶政事務所,要求大安戶政事務所依照法院判決意旨,開放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也陪同一對臺灣、日本的跨國同性伴侶阿樹與AZ,出具完整的結婚文件,希望在大安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不過目前戶政單位拒絕替跨國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因爲依據的內政部函釋規定,「跨國伴侶只要有一方本國法未通過同婚,雙方就無法在臺灣登記結婚」。因此大安戶政事務所仍受困於內政部發布的這條函釋,無法立即爲阿樹與AZ進行登記;而是先請當事人填寫「特別案件申請書」,預計請示過內政部後再回復。
不過伴盟表示,這隻函釋已經接連被2個法院判決違法,其中一次是今年3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祁家威一案的判決中,明確肯認同性婚姻已爲我國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外國法禁止同婚應認有悖於我國公序良俗而不予適用。另外,當國人與外國人結婚時,若僅因性傾向就否認其婚姻,也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在信奇、阿古與中正戶政事務所的訴訟中,法院同樣判定內政部函釋違法,理由是該函釋未考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反致原則,且因該案當事人所有文件齊備,因此直接判信奇與阿古「全面勝訴」,命令中正戶政事務所應准予兩人登記結婚的處分。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今日陪同臺、日跨國伴侶阿樹與AZ,到大安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圖/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換言之,法院已在2件跨國同婚案件判決中,明確指出跨國同性伴侶可享有結婚權利,並指出戶政機關可以透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反致規定適用我國法,或依同法第8條公序良俗的規定,認定尚未通過同性婚姻的外國法律,違反我國的公序良俗,而不予適用,讓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
伴盟律師許秀雯表示,內政部的函釋顯然並未考慮反致和公序良俗條款的規定,屬於已被法院認定違法的行政命令,而這種違法的行政函釋,戶政其實沒有遵守的義務。甚至嚴厲說,「內政部明知違法,若還執迷不悟不願撤回違法函釋,未來我們不排除申請國賠。」、「政府不該放任內政部,用違法函釋限制人民婚姻自由。」
伴盟也呼籲大安戶政事務所遵從法院判決意旨,即刻讓跨國同性伴侶在臺登記結婚,不用再經過訴訟的漫長等待;同時也呼籲內政部立刻撤回「違法違憲函釋」,通令全國戶政受理跨國同性伴侶結婚登記,讓天下有情人都能在臺灣平等成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