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快7天內領到紓困金!各縣市請領標準曝光 臺北市25K以下就可申請

▲立法院社福衛環衛福部次長蘇麗瓊報告困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黃凱翊/綜合報導

行政院日前宣佈擴大紓困方案,放寬急難救助標準,如果家戶內每人每月生活費經過計算未達該地區最低生活費1.5至2倍者,每戶發放1萬元,引發大批民衆擠爆各地公所衛福部紓困方案全文中提到,原需3人實地審查才能發放,考量疫情改爲書面審查,但因各地公所涌入大量民衆,考量到公所人力,預計在5天內審查結束、7天核發。

紓困方案中明訂,家戶平均月生活費未達最低生活或1.5倍者,發給急難紓困金1至3萬元。且詳列出各地縣市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其中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爲1.7萬,換句話說,工作因疫情而受到影響,生活費未達標準的1.5倍,也就是2.5萬元的臺北市民,就可請領急難紓困金。

爲簡化申請程序,行政院6日下午宣佈,民衆只需攜帶身分證,其它如戶口存摺,未具有社會保險身份、未領取其他政府紓困補助證明文件都可免附,政府機關會幫忙查詢,相關的工作因疫情影響無法提出證明者可「籤切結書」。

▲申請紓困補助的民衆塞爆三重區公所。(圖/東森新聞提供)

紓困全文如下: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大院第10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就無勞保者之紓困方案、範圍及實施方式,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前言因一時急難事故致家庭陷入經濟困境時,藉由「急難紓困實施方案」提供即時性的經濟性支持及完整的社會福利服務,條政府行之有年的社會救助措施。109年1月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正式被我國定爲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同月底隨即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爲因應疫情發展,影響民衆工作或生計,致生活陷困,本部修正調整現有急難紓困措施,以協助民衆。

貳、實施依據及內容109年2月25日總統公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本條例),依本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爲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及同條第5項規定:「因依第一項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爲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爲迴應社會需要,本部前會商地方政府,以109年3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769號函修正「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增列因疫情所至之急難事由,並修訂該方案認定基準表,及增訂附表三之1個案認定表等表件,已簡化作業流程,協助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家庭生計陷困之民衆,符合規定者,發給1-3萬元急難紓困金。

爲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行政院於109年5月4日宣佈「因應疫情擴大急難舒困實施計劃」將原審覈標準(家戶存款加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1.5倍),增加對1.5倍至2倍者,發給急難舒困金1萬元,以照顧受疫情影響之中低收入邊緣戶。

參、實施對象因疫情急難紓困對象資格條件如下:(一)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者。(二)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舒困相關補助、補貼津貼。(四)依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及收入總額除以戶內人數(以下簡稱家戶平均月生活費),未達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下。(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如附件1)(另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者,亦在救助範目核予救助。)

肆、核發金額一、家戶平均月生活費未達最低生活貨1.5倍者,發給急難紓困金1-3萬元。(按申請人是否爲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如是,則核發2萬元,又如戶內有6歲以下兒童、在學學生、身心障礙者,以及懷胎6個月至分娩後2個月,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婦女,每人加計5,000元,但最高以3萬元爲限)二、家戶平均月生活費達1.5倍以上未逾2倍者,發給急難紓困金1萬元。

伍、實施方式一、受理窗口:居住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二、審覈方式:採書面審覈。原須由公所組成3人小組進行實地訪查,現因應疫情予以簡化,改以書面審查。

三、申請及應備文件簡化:(一)爲簡政便民,本部整並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避免民衆重複填寫資料。另對於未加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證明,以及未領取政府其他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證明,也透過政府資訊系統介接與勾稽,讓申請民衆免予檢附,而由政府主動查調勾稽。(二)戶內人口存摺(或內頁影本):如無法完整取得,可在民衆同意下由政府協助查調最近財稅資料代替。(三)工作(或收入)受疫情影響證明,有證明者提供證明,無法取得者,以切結方式處理。對於提供從事工作受疫情影響證明文件有困難者,提供無法取得證明之簡跡案例參考資料(附件2)及切結書(範例)(附件3)。(四)審覈時程原則以3天審查、5天核發,但考量目前受理初期,各地公所涌入大量申請民衆,基於公所人力,目前將以「5天審查、7天核發」之目標努力。(五)從寬認定「無法工作」對於雖有工作,但因疫情影響,收入減少,仍有家庭生活受困情形,亦納入紓困。(六)爲協助公所辦理審覈,訂定審覈原則,並以109年5月4日衛部救字第1091361616號函送各縣市政府並副知公所,據以辦理。(七)對於在5月4日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劃宣佈前,已受理申請之案件,如有僅因家戶平均月生活費逾1.5倍者,得運依該計劃進行審覈,符合規定者,核予急難紓困金1萬元,民衆毋庸重新申請。

陸、經費編列

本次因疫情致民衆救助需求爆增,本部經依相關勞動調查及勞保數據,統計國內勞工有工作未投勞保人數約爲34.5萬人,推估本項擴大急難紓困措施受益人數約爲18萬人,所需經費約爲 29億元。

因本項急難紓困救助工作,已實施多年,本部109年公務預算已編列急難紓困預算2.29億。另依本條例規定編列特別預算7,800萬元,,計約3億元。惟在增列及擴大紓困對象後,已經行政院同意增加經費20億元(由本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準備金)支應。後續將視案件申請及覈定情形,會再擴大預算支應。

染、、結語

行政院爲因應疫情推動多項防疫紓困或救助方案,相關部會各有主管產業、勞工協助措施。本部本弱勢優先原則,已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家戶內弱勢人口(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及就學者)加發每月生活補助。爲加強執行因應疫情之急難紓困方案,採從速、從簡原則,並結合實物給付等服務,以落實及時協助弱勢家庭之目的。

▼全臺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情形。(圖/翻攝自衛福部紓困方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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