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持「小客車駕照」騎車撞死人!法官:這不算無照 免付保險公司61萬

王男騎車撞死鄭男保險公司提告,以「無照、酒駕」要求王男負30%的責任敗訴 。(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陳羿妏/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王姓男子2017年間酒後無照騎車,撞死鄭姓路人。事後,負責承保王男機車的保險公司依法給付鄭男親屬204萬2172元,保險公司認爲王男應付部分肇事責任,向王男求償61萬2652元。不過日前苗栗地院審酌後,卻以王男持有「普通小型車駕照」、酒精濃度未過法定標準爲由,判保險公司敗訴。

判決指出,整起事件發生於2017年10月22日晚間,當時喝醉的王男騎車行經苗栗苑裡鎮公所前,因駕駛不慎,結果撞倒穿越馬路的鄭男,而鄭男送醫搶救後宣告不治;保險公司認爲,他們雖然依規定得給付204萬2172元賠償給鄭男親屬,但王男並未領有機車駕照,當時酒測值每公升0.15毫克,應負部分肇事責任,給付30%的強制險費用,共61萬2652元。

王男辯稱,交通裁決所鑑定之肇事主因爲鄭男「違規雙黃線」,另外提到他在2002年就領有普通小型車駕照,交通部自2018年底雖立下新規定「新領汽車駕照不得騎乘機車」,但法規不能溯及既往,因此他的行爲屬越級駕駛而非無照駕駛

對此,法官調查後採信王男說詞,認爲王男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而非無照駕駛,且王男當時的酒精吹氣濃度值未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每公升0.25毫克,因此認定保險公司無代位請求權

至於刑事部分,一審苗栗地院判王男無罪,案經上訴二審,臺中分院改依過失致死罪,判王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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