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三讀通過 KPMG提醒四大重點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囤房稅2.0修正草案,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提醒非自住稅率、特定房屋稅率、低價免稅房屋限制、納稅基準日修正等四大重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囤房稅2.0修正草案,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提醒非自住稅率、特定房屋稅率、低價免稅房屋限制、納稅基準日修正等四大重點。

首先,調高非自住住家用稅率。非自住住家房屋稅率由現行1.5%至3.6%調升爲2%至4.8%(特定房屋除外),各縣市政府均「應」訂定囤房稅、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若地方未訂定,將直接按財政部公告基準計課2024年7月1日起房屋稅。

張智揚表示,戶數計算納入「使用權房屋」,至於常見因繼承而持分共有的戶數計算由財政部另定之。

第二,特定住家用房屋適用較輕之稅率。全國單一自住住家用稅率降至1%;出租且申報租金所得達標、繼承取得共有住家房屋稅率爲1.5%至2.4%;建商餘屋兩年內稅率2%至3.6%,超過二年則適用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至4.8%。

張智揚說明,「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參考財政部每年公佈的「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以臺北市爲例,住家用租金標準爲房屋評定現值20%,因此若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申報租金應達30萬元。

第三,私有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以三戶爲限,並排除法人適用。自然人持有現值在10萬元以下住家房屋在全國合計超過三戶時,應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

第四,訂定納稅基準日。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爲納稅義務基準日,明定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爲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張智揚提醒,若要適用「自住」稅率,房屋稅部分,民衆需在3月22日前遷入戶籍,並向稽徵機關申報申請;地價稅則爲9月22日前遷入戶籍並向稽徵機關申請。

對於修正後影響,張智揚舉例,甲君在臺北市、臺中市及宜蘭縣分別持有二戶、二戶、一戶非自住住家,全國總計五戶。

現況下,房屋稅是按甲在各縣市內持有戶數(縣市歸戶),依當地差別稅率(1.5%至3.6%)覈算房屋稅。以目前來講,位於臺北市的兩戶均以2.4%課稅,臺中市兩戶均2.4%,宜蘭縣一戶爲1.5%。

修正後,則是按甲君在全國持有總戶數(全國歸戶),依所訂差別稅率覈算房屋稅。假設先以囤房稅1.0稅率來設算,位於臺北市的兩戶均應按臺北市的五戶級距適用3.6%,臺中市的兩戶也是按五戶適用稅率3.6%計算,在宜蘭的一戶也應以宜蘭訂定的五戶級距2%來課稅。

光是以囤房稅1.0稅率試算,稅負均提高,更何況2.0稅率又進一步提高,稅負將更重,可使囤房族負擔合理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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