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路! 銀行收房貸「違約金、延遲利息」有新規

金管會今天宣佈,若房貸借款人因出國、忘了繳款,出現「非連續違約狀態」,不得以大本金計收延遲利息違約金。(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銀行對於延遲利息、違約金收取標準不一,導致消費者有被不公平對待的情形,金管會今(25)日表示,若是忘記繳款者,7月1日起銀行不得再以房貸所有本金餘額計收延遲利息及違約金,若有金融機構違反規定,可視情節重大開罰,最高可罰5000萬元。

金管會檢查局今年辦理金融檢查時,發現金融機構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消費性無擔保貸款,若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出現計收方式而有所不同,像有部分銀行以「當期應攤本息」、「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未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等不同基礎下計收。

金管會19日邀集35家銀行、銀行公會對此開會研商,宣佈從7月1日開始,各銀行對於購屋及消費性貸款有關延遲利息及違約金有新規定。首先是借款人發生延遲還款,但非連續違約狀態,由於本金尚未全部到齊,因此銀行向客戶收取的延遲利息和非固定金額方式計收的違約金,應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爲基礎;從實務上來看,3至6個月內基本上都算是正常戶。

不過,借款人若發生財務困難,已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行使加速條款,將本金視爲全部到期,銀行得以大本金爲基礎計收延遲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大本金爲基礎收取,一般來說,逾期6個月內,按照原貸款利率的10%收取,逾期6個月則按原利率的20%計算,最多不能超過9期。

舉例來說,花花向銀行借了1000萬房貸、貸款利率2%,每期應還5萬588元,其中本金是4萬1667元,若因出國或是工作繁忙而忘了還繳,因此遲繳了180天,延遲利息加上違約金約得多付454元,不過若銀行以未償還400萬元貸款來計收,大本金與小本金兩者計算方式相差近百倍。

金管會銀行局莊琇媛表示,7月1日起若是忘記繳款者,銀行不得以大本金計收延遲利息及違約金,若銀行被查獲屬實,則視情節輕重開罰,最高可罰5000萬元。此外,各銀行必須以上述原則檢視計收方式,並應於9月底前調整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