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戴奧辛污染案二審判經濟部免賠 中石化:上訴到底

▲受中石化安順戴奧辛污染居民曾到行政院門口抗議。(圖/本報資料照)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中石化安順廠(前臺鹼安順廠)污染案有新進展臺南分院11日進行二審宣判,認爲中石化應獨自負擔戴奧辛污染賠償,經濟部非其股東董事則免。對此,中石化強調無法接受,將上訴到底。

案件爆發於2004年10月,當時臺南社區大學委請成功大學替中石化安順廠旁的一名婦人進行檢測結果血液中戴奧辛濃度竟刷新世界紀錄(達308.553 pg.I-TEQ/g脂質),讓該廠的污染問題浮上臺面。2007年11月8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即便實際污染行爲人是前臺鹼公司,但該公司已被中石化合並,其權利義務應由中石化概括承受。

如今,纏訟多年的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污染國賠案出現新進展,臺南高分院推翻地方法院一審「中石化與經濟部要賠償新臺幣1億6800多萬元」的判決,二審改判,由於經濟部非中石化股東與董事,無須負擔戴奧辛污染賠償,因此中石化應獨自負擔所有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石化表示無法接受,將上訴到底。

中石化指出,當年因經濟部的政策,才被迫與臺鹼公司合併,政府民營化後已獲得180億元的鉅額股權交易收益,卻將應負的整治污染及損害賠償責任移轉給中石化,而實際上,該公司從未在前臺鹼安順廠當地製造、生產或從中獲利,更無污染環境情事,宣稱「只因30年前併入前臺鹼安順廠污染土地,就被迫概括承受這項歷史共業,中石化是經濟發展歷史及政府政策下的受害者」。

此外,中石化也提到,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該公司是因特殊原因成爲概括繼受人,與《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污染行爲人定義不同,因此強調,不論基於憲法要求之法治原則社會公平原則,經濟部都該擔負起責任,現在二審判決卻要求中石化單獨承受所有的義務與賠償,顯然結果嚴重違反公平正義,未來會持續進行司法救濟,以捍衛公司所有股東應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