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污染案二審判賠1.9億 律師團:請不要再上訴儘快賠償

▲中石化臺南安順污染案,訴訟歷經約10年,臺南高分院宣判,仍維持一審國賠案成立,由中石化負起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上修爲約1億9157萬多元,經濟部免賠。(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中石化臺南安順廠污染案,訴訟歷經約10年,臺南高分院開庭審理,歷經1年8個月後,於11日二審宣判,仍維持一審國賠案成立,並由中石化負起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上修爲約1億9157萬多元,而經濟部免賠,律師團團長合法對判決表示肯定,並請中石化不要再上訴,且儘快賠償居民,因爲訴訟歷經10年已有50位被害人去世,情何以堪

中石化戴奧辛公害污染損害賠償案件,起因於民國71年間經濟部下令安順廠關廠,廠區內棄置約5千公斤的五氯酚鈉,因長期受到雨水沖刷,使得廠區內及周遭土壤河川地下水體受到戴奧辛及汞污染,當地居民因長期食用受到污染的魚類,導致安南區顯宮鹿耳四草三里居民罹患癌症糖尿病比例明顯高於臺灣地區

97年6月20日,230名被害人委由律師團對經濟部和臺南市政府(撤回告訴)提出國賠,並對中石化提損害賠償,總求償金額高達3億5千餘萬元,因有38人等不到判決即往生,由子女承受訴訟,求償人數增爲347人,最後扣掉未繳裁判費及駁回請求者,剩下312人符合賠償條件

臺南地院於104年12月一審判決中石化公司與經濟部應共同賠償300多名受害居民新臺幣1億6817萬元,民衆身體受害狀況每人可領到36萬5000元至490萬元不等的精神慰撫金。

惟中石化公司與經濟部不服一審判決而提上訴,案經臺南高分院開庭審理,並歷經1年8個月後,二審宣判仍維持國賠案成立,並由中石化負起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上修爲約1億9157萬多元,而經濟部無須負起賠償。

針對二審判決,律師團團長李合法表示,對於判決被害人不得向經濟部請求部分,會再跟被害人協商瞭解被害人意願後決定是否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至於原審判決中石化應賠償1億6800多萬元,臺南高分院認應再增加約2400多萬元,總共要給付1億9千多萬元部分,請中石化不要再上訴,且儘快賠償居民,因爲訴訟歷經10年已有50位被害人去世。若不停止上訴,未來真正受到傷害者恐怕皆已不在人世,更情何以堪,且非各界所樂見。

對於臺南高分院判決,居民居住人格權受到侵害,中石化應賠償居民部分,律師團深表肯定,這是一個非常合乎人性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