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自住房持有6年以上 才能享有400萬免稅額

居家房屋要持有6年以上,纔可以享受400萬元的免稅額以及超過的部份可以享受10%的優惠稅率。(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衆來電詢問,想出售105年1月中買進供自住的房地,是否享有租稅優惠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的所得減除當次交易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數額後的餘額,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也可享有稅率10%的優惠。

但是符合自用住宅的定義,卻是相當嚴謹。恆春稽徵所解釋,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自用住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要件,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租稅減免優惠: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所以105年1月中購入房地供自住,至今年如果現在(今年4月)出售,因持有期間只滿3年,未滿6年,是無法享有房地合一自用住宅租稅優惠。其出售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領,需適用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的稅率爲20%計算繳納所得稅。

恆春稽徵所表示,建議納稅義務人可視本身經濟狀況、出售目的財務規劃,選擇最佳出售時點。該所特別提醒,民衆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房地,經計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多加留意,以免因未依規定申報,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