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共識與ECFA的實質意義

福隆

賣方出貨、出發票、收錢;買方收貨、收發票、交錢,這是一般的交易。做大生意則大都要經過商談的過程。買賣前雙方往住還需要寫下意向書形式上發票(Proforma Invoice),甚至得簽訂合同之類的文件。「九二共識」在兩岸關係上的定位有如意向書或形式上發票,雖然它不具有合同或發票的法律效力,卻是雙方願意協商交往的象徵與基礎。「九二共識」因1992年8月1日前總統李登輝國統會中定調「兩岸均堅持一箇中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促成海基會海協會於兩個月後在香港開會,從而由口頭表述、兩會文件、事務性協商等操作使其成爲兩岸間的共識。至於ECFA,它是兩岸協商具體化的執行辦法準則目的共創雙贏大陸在ECFA中對臺灣高度「讓利」的說法是政治語言實質上,大陸在ECFA的立場完全符合其本身利益意願。根據實例,1999年大陸爲了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必需先與美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當時美國商務代表Clarlene Barshefsky對美國國內異議人士說:「我們和墨西哥商談自由貿易協定時,費了極大力氣才談妥數百項商品輸墨。如今中國已主動地提議讓我們數以千計的商品輸中。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有什麼好猶豫的?」此外,大陸還硬吞下美國專門爲中國設下的兩項爲期十二年及十五年的枷鎖條款。由此可見,許多政客對「讓利」的看法過於片面大國國際間折衝尊俎總是佔上風小國往往只能據理力爭情以動之。然而,不論在正式國際會議協商,或非正式國際社交場合,出席代表個人膽識風趣、睿智、國際觀社交能力議會操作能力,乃是爭取該國利益最大的動力與保障。同樣地,臺灣與大陸協商不能硬來。要求大陸當局以符合臺灣黨派利益的立場做「思考」,只會造成「不予思考」與「不符利益」的不利結果。因此,如果臺灣能選出睿智多能的政治領袖主導兩岸關係,他自然而然地能爲臺灣爭取到更多的實質利益。

作者丘福隆,美國洛杉磯生物科技業。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