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掐女童大腿涉猥褻? 男家教挨告「事證不足」獲判無罪

臺中警方依賴姓男家教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移送,一審跟二審都認定事證不足,判無罪,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苗栗縣賴姓英文男家教,於2020間遭當時11歲女童的家屬指控抓女童大腿,因女童媽媽第一時間發覺異樣獲知女兒遭摸大腿,報警處理,警方依賴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移送,一審跟二審都認定事證不足,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姓男子當時擔任女童的英文家教,涉嫌在女童住處1樓櫃檯前,以左手抓女童左大腿,女童見狀避開後,賴男起身走向女童,伸右手欲觸碰女童大腿,遭女童以左手拍開,賴接續以右手壓制女童肩膀後,俯身以左手觸摸女童大腿。

判決指出,女童不願意並掙脫賴男後,趕緊大叫並跑出店門外,女童媽媽察覺異樣。等賴男離開後,女童媽媽向女童詢問情況,驚覺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

賴男辯稱,沒有對女童有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案發當晚是幫女童及其胞妹補習英文時,看到女童塞到一個信封裡面的考卷紙,跟其他的紙是不一樣的,就跟女童說不能再作弊了,伸手要求女童將考卷拿出來,女童因越往後伸,不想讓她犯這個錯誤,就略施懲戒的方式去抓她捏她一下左膝蓋。

賴男稱,有造成被害人或她媽媽不舒服的地方,跟她說抱歉,但是主觀上是爲了維護教育女童,女童爸爸也有原諒他了,也取得當事人的諒解。

一審因認定事證不足,判無罪,上訴二審認爲,賴男2次觸碰女童大腿的時間,都是捏一下或是碰觸一秒,縱使有起身將手放在女童肩膀一下,也沒有作出不雅動作,均與強制猥褻之要件不符,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