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患多重疾病無能力受審 遭控洗錢案北院裁定停審
前總統陳水扁因罹患多重疾病隨時有生命危險,在入監服刑多年後現已保外就醫,而他仍在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的洗錢案,經其律師向法院聲請停審後,臺北地院13日認定他已因疾病,影響其言語、認知、理解能力,在法律上屬於監護宣告狀態,而無法爲有效之訴訟行爲,應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前總統陳水扁因罹多重疾病隨時有生命危險,審理中的洗錢案北院今裁定停審。(圖/資料照)
陳水扁是在入監服刑後,又因陳敏薰買官金錢流向吳淑珍哥哥帳戶,遭檢方以違反洗錢製法起訴,審理過程中其律師以陳水扁因患有疾病致語言障礙、失智、口吃、尿失禁、重度憂鬱、妄想症狀、自殺意念等症狀,且有認知功能、記憶能力均缺損,表達能力下降等情形,病況嚴重,甚至具有生命危險,短期內不堪到庭應訊爲由,具狀聲請停止審判。
臺北地院今日針對扁聲請停審聲請發出新聞稿指出,審酌長庚醫院、臺中榮總所開診斷證明書、醫療鑑定報告,認均系由專業醫師作成,衡情應無刻意偏袒或誣陷被告而虛僞造假之理,應屬信而有徵,又互核上開診斷證明書、醫療鑑定報告之診療結果尚屬一致,綜上,足認被告已因疾病,影響其言語、認知、理解能力,在法律上屬於監護宣告狀態,而無法爲有效之訴訟行爲,已無能力接受法庭審問,且依被告之身體狀況,亦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故其訴訟能力顯然已有欠缺,且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法律上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又本案之審判,雖因停止審判而暫時停止進行,惟於被告身心狀態,依其治療及復原情形回覆至前開停止審判原因消失時,本院將撤銷本裁定,續行審判,被告本於訴訟主體之地位,亦得隨時向本院提出繼續審判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