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環評還可邊挖礦! 礦業法爭議條文又是「私下喬」?
▲開挖東部山林的礦權爭議不斷,外界痛批《礦業法》將成爲「環評拖越久賺越大」的偉栽臺灣法律。(圖/竹東警分局)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於27日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案,而且將審查最有爭議的條文第58條,也就是允許亞泥等業者即使未通過環評也可邊挖邊做,而且環評若拖到10年,業者就能「偷」到這10年的礦權。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痛批,整部《礦業法》都在規範空氣;現任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詹順貴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謝孟羽也批評,第58條是完全架空環評制度。據指出,由於第58條極具爭議,可能又被立委保留協商「私下喬」。
立院25、27日皆爲審查《礦業法》修正案,但迄今超過半數的礦業法條文都是保留。不過「保留法條」的意思代表立委們在二讀前會「私下協商」,決定出某一版本並送進二讀。然而,近期只要是爭議法案,立委們多半不願在國會的錄音錄影下公然做協商,反而都是「私下喬」,引起外界不少想像,尤其聯想到外號「喬王」的藍綠人士。現在不僅礦業法如此,所得稅改條文、扣除額條款等重大法案全部都在此程序下操作。
針對《礦業法》部分,林淑芬痛批,整部法條內對全臺202個礦場把關的只有6條,但內容又是不斷架空,等於「整部法律等於都在規範空氣」。林淑芬挑明地說:「亞泥挖了60年,通通沒有取得土地所有人權的同意,但修法卻也完全動不到。」她指出,不管亞泥是對於國土計劃環境敏感地區、關礦計劃,不僅不用負責,連送到內政部審查都不用,不僅有環保問題、也可能導致關廠工人的權益受損。
根據現行《礦業法》草案第58條之1第5項,只要開發的業者說可以提出替代方案,經濟部就不能廢止所覈定的礦業用地與採礦權,即使最後開發單位已提不出替代方案,經濟部也可決定是否廢止其礦業用地。
換句話說,只要有經濟部爲業者撐腰,業者完全不用做環評也可開挖,即使業者提出環評替代計劃,也可以邊挖邊環評,被外界評爲「環評拖越久賺越大」的偉栽臺灣法律。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謝孟羽批評,現在礦業法並未明訂業者繼續開挖的相關法律效果與罰則,且條文很清楚地提到,環評不用停工,「它是可以一邊挖、一邊環評的,但大家都知道環評其實沒有期限可以限制它,所以假設環評做10年,業者就可以繼續挖10年,所以有環評跟沒有環評根本就沒差。」▼未來礦業法若通過,恐怕不少業者將一邊挖、一邊環評。(圖/臺中市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