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通貨平臺納管洗錢防制 7月1日上路

五大類、八家比特幣業者,7月1日起將如期納入洗錢防制法管理金管會25日預告「虛擬通貨平臺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銀行主秘童政彰指出,此項辦法草案共18條,主要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發佈的建議訂定,有五大形態的業者須納管,除了第七條跨境平臺實名制有執行困難、延後施行外,其他法規都照原訂的2021年7月1日上路

童政彰指出,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必須依洗錢防制法來防制洗錢,包含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覈制度、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等事項

對於公聽會時業者所提出的困難:境外接收端客戶要採實名制,現階段難做到。童政彰指出,這屬於「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的形態,也就是平臺提供虛擬通貨移轉之服務,讓客戶A可透過平臺將比特幣移轉給客戶B,法條中也就是草案第七條,已在草案中明訂可延後實施,會視國外實務狀況再訂施行日期。

行政院已指定金管會爲虛擬通貨業的「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並在今年4月7日指定五大類業者要納管,包括:類似經紀商交易所角色或代購代售的平臺業者、就不同虛擬通貨間之交換,提供交易撮合服務的平臺、平臺提供虛擬通貨移轉之服務、替客戶保管虛擬通貨或錢包私鑰,不包括非託管錢包的平臺、幫發行人發行代幣或提供代幣承銷等服務的平臺(ICO)等業者。

目前八家業者包括:王牌數位創新、幣託科技、現代財富科技、思偉達創新科技、共識科技、京侖科技訊息亞太易安特科技、數寶庫幣科技。童政彰指出,業者均表示可以做到實名制,且若八家業者要與銀行往來,客戶也都必須要實名制。

童政彰指出,依法規,平臺業者建立業務關係時應確認客戶身分(包括實質受益人辨識、姓名檢核及強化確認客戶身分等)、擔任轉出方的平臺應將虛擬通貨移轉所涉及之轉出人及接收人資料傳遞給擔任接收方之平臺(即FATF所稱之Travel rule)。

另外,對新臺幣50萬元以上的現金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對客戶交易持續監控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可疑交易、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覈制度等,若有違法,依洗防法可罰鍰50萬至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