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吃的「特殊營養食品」修警語 食藥署3重點助理解
▲病患吃的「特殊營養食品」修警語,食藥署3重點助理解。(圖/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食藥署日前第二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要求警語須加粗體且不同色。爲了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食藥署今(24)日更發佈新聞稿,公告3項修正重點,除了要求顯著標明警語外,更表示草案將進行爲期60天之評論期,屆時若未依規定標示,將可依《食安法》第22條處3~300萬元的罰鍰。
食藥署表示,因應食安法修法,「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18日正式修改爲「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新增「本品屬特殊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多食對改善此類疾病並無幫助」等警語。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系因病人身體功能失調、疾病等原因,無法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且無法藉由調整飲食內容達到供應其營養之目的。爲供應病人所需之基礎熱量及營養素,經特定加工或配方化之食品。
爲使消費者能正確使用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食藥署今公佈3項修正重點,除強化警語標示外,還將不屬於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的低鈉食鹽及低鈉醬油刪除標示事項,最後更針對部分尚可提供病人生理需求的調整蛋白質特殊營養食品,可以免標示「爲達營養均衡,本品請勿單獨使用」權利。目前此草案已進入預告期,蒐集外界意見,若無太大反彈,新法最快將於7月1日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