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酒駕肇事 又開「300匹野馬」撞死人!男遭重判8年

一名黃姓男子去年2月於酒後駕車猛撞對向吳男駕駛之轎車,導致吳男送醫不治。基隆地方法院今日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宣判,將黃男依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重判有期徒刑8年。(徐佑升攝)

一名黃姓男子去年2月於酒後駕車,在北部濱海公路行駛時疑似酒駕恍神,直接切90度跨越雙黃線,猛撞對向吳男駕駛之轎車,導致吳男多處骨折、器官裂傷,送醫不治。基隆地方法院今日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宣判,將先前就酒駕肇事過的黃男,依刑法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重判有期徒刑8年,不得上訴。

地院判決指出,黃男去年2月10日晚間在臺北市信義區住處喝酒,隔天上午10點半左右從住處出發,搭載家人一共4人上路前往北海岸。於11點45分左右行經北濱公路指標52.5公里路段,新北市和基隆市交界處路段疏未注意,跨越道路中央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猛撞吳男駕駛的轎車。

車禍發生後,吳男的車子車頭全毀,吳男受頭頸胸腹部多處外傷、寰枕關節脫臼、多處胸肋骨骨折、多器官裂傷等傷害,送醫不治。

至於黃男和車內家人也因車禍受傷,送醫後脫險,而檢警將黃男送醫急救時,護理人員採血檢體,送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檢驗,測得血液酒精濃度達0.106%。

黃男於審理時不僅矢口否認酒後駕車,更未曾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也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害。法庭認爲黃男酒後駕駛排氣量2000c.c、300匹馬力福特野馬轎跑車,長距離行駛在車流量大道路上,嚴重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且被告系瞬間近90度左轉車輛衝入對向車道內。吳在猝不及防下,因兩車猛烈撞擊慘死,黃因此負百分之百肇事責任。

法院指出,黃男承認車禍發生前一晚有喝酒,車禍發生採血檢驗酒精濃度達0.106%,逾法定標準,明顯有酒後駕車行爲。酒駕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駛入對向車道內肇事,造成吳男死亡,符合刑法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

法院還查出,黃男先前也曾宿醉開車肇事被移送法辦,但因當下呼氣酒精濃度未達處罰標準,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但黃男竟未記取教訓,在酒精仍殘留體內情況下,執意駕車並肇事致人於死,應從重量刑,判處黃男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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