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峰30多刀殺死好友 2度判死更審「有矯正可能」改判無期

臺中分院認爲殺人男子仍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彰化男子陳世峰酒後竟持刀手刃一起飲酒蕭姓好友30多刀致死,一審時除否認犯行,還誣指被害家屬想詐領保險金才殺蕭男,一、二審均判他死刑。最高法院認爲量刑有審酌空間,發回更審。臺中高分院13日審結,認爲陳男至少關25年,應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家住彰化社頭的男子陳世峰,與蕭國良是好朋友,經常一起飲酒作樂,2015年11月某日,蕭男被發現死在住處內,身中多刀,警方追蹤血跡到陳男住處,卻不見陳男,最後循線逮到開車的陳男,雖未找到兇刀,但認爲他殺人涉嫌重大,依法送辦並收押。

陳男一審時矢口否認犯行,甚至還寫「刑事告發狀暨調查新事證狀」,誣指蕭男家屬是想詐領保險金才殺害他,態度惡劣。一審認爲他無教化可能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雖檢察官跟陳男都沒有上訴,但案件仍依法送上二審,仍維持原判將上訴駁回。經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院認爲量刑仍有審酌空間,發回更一審。

臺中高分院審結認爲,陳世峰35歲後多數時間監所度過,表現尚屬良好。有幾次與舍內收容發生爭執遭懲處,態度良好並配合調查,監獄也從輕處理。顯見陳男並非不知反省,不是對任何事都沒有悔意。

另外,陳男案發時任職公司也說,陳男與同事相處融洽,工作表現尚可,陳男如長期在監服刑,應尚有矯正可能。原審綜合考量全盤情形,就認陳男有與世隔離之必要,尚有違誤之處。

高分院認爲,陳男有酒精依賴等障礙,雖不符刑法第57條減刑條件,但依聯合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意旨情節最重大的犯罪且非精神障礙者才得以判處死刑。陳男累犯,判無期徒刑至少應執行25年纔有機會假釋,屆時已年近8旬。他長期在監服刑並接受矯治後,應足以使其改過遷善,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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