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 政院:準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陳同佳政院指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Kolas臉書擷圖)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案,行政院蘇貞昌批評是政治操作,並強調不應私了,而應透過司法互助處理。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晚間表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6條即明定香港準用本法規定如林克穎案。而針對本案,政府願與香港坐下來討論司法互助形式,並提供協助。

蘇揆上午批評陳嫌送臺是政治操作,下午又在臉書表示,臺灣是有政府的國家,陳嫌要來臺投案,應該是港府透過正式的司法互助,而不是置身事外,讓陳嫌以個人、私了的方式處理。

針對臺港目前無司法互助協議,要如何進行司法互助?Kolas說,國內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6條即明定香港準用本法規定。基於此法源,行政院已指示法務部陸委會組成專案小組港方接洽,處理本案 司法互助事宜。在過去已有前例,如英商林克穎案即以此模式英國洽商司法互助事宜。

Kolas表示,且依照該法第6條規定,司法互助的形式很多樣,包含取得證據、送達文書、禁止處分財產犯罪所得之返還等,並非只有遣返嫌犯一途。因此政院希望港府可坐下來討論司法互助的形式,我國願意針對本案與香港政府討論,並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