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興28號血案懲兇?--刑事司法互助的窮極之處
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引起舉國譁然,我國政府也立即向菲律賓提出嚴懲兇手的要求,甚而有認爲應將人犯遣送至臺受審。惟證諸國際現實,即便臺、菲雙方已簽署有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此種要求顯也難以達成。
此次槍擊事件,雖非發生在我國領海範圍內,但由於遭射殺者爲我國國民,且被害地點亦爲我國籍的漁船,所以依據《刑法》第3條,我國對此犯罪行爲自有刑事的管轄與審判權。只是由於射殺者並不在我國境內,不僅會面臨證據調查的困難,且只要其人未被遣送來臺,即便檢察官對之起訴,法院亦爲判刑確定,亦無法對之爲執行。
而在兩年前,由於幾位臺籍的詐欺犯,遭菲律賓遣送至中國受審後,引起臺灣的強烈反彈,所以在此事件之後,臺、菲雙方即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磋商,並於今年四月十九日完成簽署,雖然此協定尚待我國立法院審議通過,但由於菲方並無須由國會議決即爲生效。因此,我方即可藉由此次事件,以來測試此協定是否真能產生實效性。
只是此協定,其互助的範疇,除證據調查的協助及資訊的共享外,雖也包括人犯的遣返,但其遣返的對象,最主要是針對我國籍之人犯,則如此次事件,因犯罪者爲菲律賓本國人,欲藉此協定來要求遣返,實有相當大的困難。這主要是因,各國基於維護主權與保護本國人之故,即發展出所謂本國人不引渡原則,在某些國家,甚而還會將此原則列入憲法之中。雖此原則來到了廿一世紀,已有所鬆動與調整,惟就算是承認本國人可爲引渡的國家,亦採取極爲嚴格的標準,除必須在引渡條約中明文外,被請求國亦有相當大的裁量權。
而以菲律賓在這幾年,亟欲在南海諸島取得掌控權下,若將本國公務員引渡至他國受審,不啻象徵着主權的棄守。也因此,欲要求菲方將人犯遣送至臺灣,雖非絕不可能,卻也有如登天之難,致僅能寄望菲律賓對射殺者爲懲處,但此又屬難以期待之事。且試想,菲律賓公務船長年對我國漁船的侵擾,要非得到上級的授權,即是得到其默許,此等射殺者不過是執政者擴張領土野心的棋子,若菲方重懲處這些執行者,或可彌平來自臺灣的憤怒,卻也使其領導者,動輒可以下級公務員爲祭旗,而輕易規避該負有的責任。
總之,此次菲律賓射殺我國漁船的事件,我國政府絕不能只當成是一般刑事案件來處理,以爲重懲射殺者,即可來解決此等漁權的爭端。惟有展現在國際上的政治與軍事實力,才足以使他國不致看輕臺灣,我國的漁民也纔不會成爲他人之魚肉而任人宰割。●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臺灣永社常務理事。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