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飽太閒!自制「手榴彈」砸車 高雄怪男判4年2月
高雄市一名段姓男子曾因半夜亂放煙火擾鄰,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沒想到變本加厲,竟把高空煙火改造成「手榴彈」,拿其中1枚到三民區義德路試爆,嚇壞周邊住戶,路邊轎車的後照鏡也被炸壞。高雄地院近日依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段男明知具有殺傷力之爆裂物爲管制物品,竟出於好奇,於105年3 月15日晚間,從高雄市三民區鼎山街某金香舖購買高空煙火,用黑色膠帶纏繞內裝的2顆煙火球,以黃色紙製膠帶黏貼3條粗細長短不同的繩子,製成約長22公分的發爆引線,非法制造成結構完整的爆裂物2 顆,並於當晚11點30分在三民區義德路70巷底,引爆其中一枚。
▲半夜「碰!」的一聲巨響,嚇壞周圍鄰居。
有周邊住戶指出,大半夜突然冒出一陣閃光,爆炸聲非常大聲就像氣爆一樣,而且路邊轎車的後照燈也被炸壞,威力大到以爲是手榴彈。據瞭解,這顆炸彈足足有個拳頭那麼大,高約7.2公分、直徑5.6公分,殺傷力不容小覷。當地里長也說,「整個像手榴彈,小小一顆,整顆看起來滿專業的」。
高雄地方法院認爲,段嫌背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屬於累犯,雖然事後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但自制爆裂物恐造成社會危險,近日依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