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出售亞太電信 王令麟判賠2億元確定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16年前王令麟任東森媒體公司董事及名譽董事長時,將亞太電信業務以26億多元出售給凱雷集團導致亞太損失,最高法院判他須賠償2億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16年前王令麟任東森媒體公司董事及名譽董事長時,將亞太電信Cable Modem業務出售給凱雷集團導致亞太損失,今年初最高法院判他須賠償2億元及2014年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確定,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爲他沒有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裁定不受理。

亞太電信提告主張,公司經營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Cable Modem業務)獲利豐厚,爲其重要資產,無出售之必要,且王令麟自己也說過Cable Modem業務如具有最後一哩時,其價值可達10倍EBITDA(即未計算利息、稅項、折舊及攤銷前之利益)。

亞太電信指控,王令麟與王又曾、王令一及王金世英系以綁約方式,將Cable Modem業務以5.5倍EBITDA低價出售予凱雷集團,以求王令麟得以高價出售其東森媒體公司股權,致亞太受有22億2793萬8025元價差之損害,王令麟須負責賠償2億元本息。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爲王令麟爲了高價出售其東森媒體公司股權,而以綁約方式將亞太電信Cable Modem業務低價出售與凱雷集團,致其受有22億多元價差的損害,判他須賠償2億元本金及利息確定。

王令麟主張,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聽審請求權、正當法律程序之公平審判以及權利有效保護請求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黃虹霞、詹森林及楊惠欽組成的審查庭認爲,王令麟只是爭執法院審判程序進行當否之問題,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聲請不符合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