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新規徵求意見:二選一、直播電商如何監管都包含
(原標題:電商新規徵求意見:二選一、直播電商如何監管都包含在內)
就在各大電商平臺積極備戰“雙11”之際,10月20日,一份重量級的電子商務監管政策開始徵求意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這是這份辦法自2019年4月30日後第二次徵求意見。同上一次草案相比,徵求意見稿內容經過了大幅修改。
起草說明指出,大幅修改的一個原因是“結合疫情期間網絡交易業態新動向,聚焦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領域規範管理的現實需要”。
此外,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零星小額交易”如何判定、惡意差評能否刪除、平臺“二選一”等焦點問題,在徵求意見稿中都有了詳細迴應。
規制直播電商
微商、直播帶貨早已成爲重要的電子商務業態,但在上一版草案中沒有作出任何專門規定。
對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在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信息網絡活動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由於《電子商務法》並未直接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是否屬於平臺經營者,徵求意見稿起草者認爲,應結合此類網絡交易新業態的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因此,明確了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責任。
這些條件包括:“爲經營者提供經營空間,並提供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與完成交易有關的支持性服務。”
也就是說,微信、抖音、快手爲微商、帶貨主播提供上述服務時,就需要承擔電商平臺的責任,責任集中在“經營者資質審覈、商品和服務信息監控、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信息數據提供、配合監管執法”等方面。
此前不久,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曾公開徵求意見。
該文件將平臺分爲兩類,一類是爲採用網絡直播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另一類是開放經營者入駐功能,爲採用網絡直播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這兩類平臺都被要求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履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現實中,第一類平臺更多是指傳統電商平臺,比如淘寶、京東,其開設了直播功能;第二類平臺更多是指直播平臺,比如抖音、快手,主播直播帶貨時,接入第三方電商平臺的商品鏈接。
而在抖音、快手上,除了專業的帶貨主播,也有些主播會根據自身的需要來自己進行商品推廣活動。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認爲,面對這種情況,應該根據平臺具體從事的行爲來認定其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各個平臺的生態極其複雜,一定要深入細緻分析其組織模式以及與之對應的法律關係。一概否認其是電商平臺不現實,一概給其戴一個電商平臺的帽子也不客觀,應該是彈性化的機制。無論現實情況多麼複雜,法律責任的配置邏輯應該是責、權、利相一致。”薛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小額零星交易”如何界定
徵求意見稿予以明確的另一類電商主體是“小額零星交易”者和“便民勞務活動”者。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這兩類主體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確定這兩類主體的明確標準非常重要,因爲這是關於電商市場主體登記的豁免情形,如果不予明確,實踐中很難開展執法。”廣東財經大學智慧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姚志偉說。
徵求意見稿規定,“零星小額交易”是指,網絡交易經營者年交易不超過52次且年交易額不超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或者不同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年交易次數、年交易額合併計算。
如何確定“零星”與“小額”的標準頗費思量。目前既有的互聯網領域法律法規均沒有“小額”概念,但在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中有“小額訴訟”的概念。根據《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起草者認爲,這與《電子商務法》創設“零星小額”概念在立法精神、規範邏輯上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
起草說明還指出,在網絡交易經營者分佈集中的北京、上海、廣州、杭州等一線二線城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收入水平往往高於全部就業人員水平,從而將標準在更大範圍內儘可能實現從高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零星”和“小額”之間是“且”的關係。如果理解爲“或”,則包括“零星但是大額”的交易(如零星銷售黃金珠寶、奢侈品等)和“小額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某大型網絡店鋪9.9元手機殼單品年銷售可達百萬件)。
起草說明指出,對上述兩類經營者免於登記,顯然不符合維護網絡交易安全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也將帶來線上線下歧視性管理待遇等諸多問題。
確定一個科學合理的判定標準格外重要。有數據顯示,一些主流電商平臺上,絕大多數賣家的年交易額不足6萬元。“判定標準是高一點還是低一點很考驗起草者,因爲進行市場登記帶來的監管成本和經營成本是很高的。”姚志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子商務法》所稱的“便民勞務活動”是指服務本地周邊居民生活的營業性勞務活動,主要包括保潔、代廚、洗滌、縫紉、理髮、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傢俱修理修配等。
“僅限於‘服務本地周邊’值得商榷,這就將大學生通過網絡爲他人優化PPT、修改作業等勞務活動排除在外。”姚志偉認爲。
禁止平臺“二選一”
隨着“雙11”臨近,歷次大促期間頻發的平臺“二選一”問題也得到了徵求意見稿的注意。
徵求意見稿規定:平臺內經營者可以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係有關的事項,應當在平等基礎上進行公平協商,並通過書面形式對合作條件、雙方義務、違約責任等予以明確約定,平臺不得通過不合理的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手段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接受。平臺提出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係有關的事項,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予以合理補償。
然而,對於違反此條規定,徵求意見稿設立的罰則只是“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際當中,平臺是否採取了不合理手段比較難以證明,比如搜索降權是人爲造成還是技術原因難以說清,甚至可能存在算法的‘黑箱’等因素。”姚志偉說。
違法評價可以技術處理
徵求意見稿還針對刪除評價進行了完善。《電子商務法》對此的規定比較絕對,第39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並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
在起草過程中,有意見認爲不允許平臺刪除消費評價的規定,沒有考慮惡意差評以及侮辱誹謗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刪除需要。
起草說明指出,惡意差評以及侮辱誹謗的不良信息的刪除權,在實踐中面臨平臺經營者難以判斷和證實是否惡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問題;另據瞭解,實踐中平臺內經營者因評價不實等申請平臺經營者予以刪除的,最終實際刪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對於平臺經營者刪除評價權限的問題,徵求意見稿堅持審慎對待,規定了平臺對消費者評價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