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正初審通過 儲能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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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4日通過《電業法》初審,朝野立委達成共識,維持行政院版本,臺電維持綜合電業的經營模式,新增具獨立性的電力交易平臺、再生能源售電以及需量反應的規範,學者葉宗洸認爲,電力交易平臺具獨立性是好事,不過需量反應措施需限制購電量,且讓機制更公開透明。
經濟部能源署代理署長李君禮表示,此次修正案有4個重點,首先就是臺電維持綜合電業的經營模式;其次,還未納入《電業法》規範的新型能源納入特定電力供應業規範,如儲能設備、臺電執行的需量反應措施,李君禮解釋,主要是過去的調控規模並不大,但隨着能源結構改變,需量反應未來會越來越活潑,納入規範後讓業者可依循法規。
第3爲電力市場的交易機制,臺電既維持綜合電業營運模式,過去在臺電內部的市場交易機制也需要有公平公正的規範,加上未來交易市場會越來越大,需視情況將交易市場拉出,成立平臺或者獨立的交易單位,以維持公平、公正,如果未中立運作,能源署可限期改善。
第4爲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的交易限制,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並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電戶的規定,以活絡綠電交易市場;李君禮解釋,修法後再生能源售電業所購入的電力也可以銷售給其他售電業,讓售電業間可互相調配。
昨經委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能源署需評估建立在生能源場域的各級數據監理機制,規畫先由臺電場域試辦,再推廣至民營電廠,李君禮指出,可藉此瞭解再生能源發電效率,有其必要性,後續會開始規畫。
葉宗洸指出,需量反應措施納入規範,應要限制需量反應的購電量,並明確揭露供電吃緊時的購電量及成本,促使臺電在購電行爲上更加謹慎;針對儲能系統納管,葉認爲儲能的成本過高,同時也是鄰避設施,儲能後再發電成本會疊加,應思考在售電時,價格是否也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