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持「塊狀海洛因」法官竟無保放人 臺南高分院發回重裁

▲有毒品前科陳姓男子長期在臺南市區販售毒品,檢方聲押卻被一審法官無保放走案,經檢察官提出抗告,臺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南地院重裁。(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有毒品前科的陳姓男子長期在臺南市區販售毒品,日前被查獲聲押,卻被一審法官無保放走案,經檢察官提出抗告,臺南高分院認爲原審裁定違法,本案從扣案大量毒品來看,實不同一般零星販賣類型犯罪結構爲何,也有繼續追查必要,1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南地院重裁。

臺南高分院發言人林英志指出,此販毒案檢察官不服原裁定,於17日提出抗告,經二審合議庭評議撤銷原裁定發回理由,主要是合議庭認爲被告陳姓男子已經坦承販賣海洛因,並有證人吳某董某指述及通訊監察譯文、扣案毒品等證據,可以證明陳男涉嫌販賣第1級毒品罪嫌疑重大。

白河分局警方查獲陳男持有大批毒品。(圖/記者林悅翻攝)

而警方在陳男住家以外的「另一處空屋」查扣到大量毒品,陳男可以自由出入該空屋,可見除了住家以外,陳男尚有該空屋可以藏身。況且,陳曾經因爲毒品案件遭到通緝,之前就已經有畏罪逃亡的事實,又再度犯下販毒重罪

此外,陳男除了販賣第1級毒品罪嫌以外,警方另外查扣了「塊狀」的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136.18公克)、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17.61公克)及3級毒品愷他命(毛重99.11公克)。依照毒品的外觀重量判斷,本件並非一般常見互通有無的零星販賣類型,被告還可能涉嫌販賣2、3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1、2級毒品罪。此部分被告並未坦承犯罪,甚至還辯稱扣案的大量毒品都是另一位「周姓友人所有。

合議庭認爲被告與該「周姓」友人就本件犯罪的結構爲何,檢察官已經指出有持續追查之必要,原審就此並未說明,就認定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勾串可能性,也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