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竟然沒有明文規範 專家 :有違憲之虞

律師李永然、立委尤美女等人出席研討會。(圖/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司法案件中經常聽到的「限制出境名詞,竟然翻遍《刑事訴訟法》都找不到?立法委員尤美女在出席「刑事訴訟限制出境處分實務運用與正當」研討會中指出,檢察官往往忽略了,很多當事人家庭國外事業在國外,無限期的限制出境,反而剝奪了家庭、婚姻、事業,「限制出境」應該要有明文規定,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權原則。也有法界專家表示,沒有明文完善的規範,恐怕有違憲之虞

由永然法律基金會中華人權協會主辦的「刑事訴訟限制出境處分之實務運用與正當」,邀請多名法界實務、學術專家參與研討。尤美女出席會議時表示,舉前華揚史威靈董事長郭清江爲例,原本家庭生活、事業都在美國的他,返臺前,遭特偵組檢察官以瀆職罪限制出境,2008年返臺時被逮捕。郭清江要求法官趕快開庭釐清到底爲何將他限制出境?到底怎麼回事,但整整5年,庭只開了2次,最後不起訴,但家庭、事業已大受影響

尤美女強調,很多檢察官認爲,「限制住居」是限制在固定地方,「限制出境」還是可以在國內趴趴走,卻忽略了,許多當事人被剝奪家庭權,做生意的被剝奪事業營利自由。更離譜的是,「限制出境」竟然在《刑事訴訟法》上竟找不到明文規定,變成「偷渡」在限制住居條文裡。雖然上屆立法院已針對這部分提出修正條文,但法務部一直不願鬆口協商了4年都沒有結論。

尤美女認爲,「限制出境」不僅要有明確的書面通知,載明事由、起算日等,相關救濟程序都應有配套,另外是否該要法官保留,都還有討論空間,檢察官可進行緊急處置,但應該在48小時內,由法官審查

▲尤美女立委認爲,「限制出境」不僅要有明確的書面通知,載明事由、起算日等,相關救濟程序都應該有配套措施。(攝影/記者施學彰

律師李永然表示,不少案件,檢察官可能連問都沒問,就將案件當事人限制出境,在欠缺明確的法律規範下,不僅侵害「遷徙自由」,乃至於憲法同樣保障的「財產權」等諸多權利,皆有所影響,因此也呼籲法務部、立法院,在推動司法改革時,應儘速在《刑事訴訟法》中,增修限制出境的相關規定,確保人民不受國家機關恣意侵害,合乎法治國原則精神。

律師藍雅筠則認爲,現行「限制出境」處分有違憲法之虞。雖然目前限制出境被認爲是限制住居的一種,但其實,兩者在憲法上的意涵並不相同,一個牽涉到的是憲法上「居住自由」概念,一個牽涉到憲法「遷徙自由」概念,限制的權利內容也不盡相同。

警大公共安全教授曾正一提出幾項建議,應採行法官審查制度,緊急狀態下發動強制處分,在確認已保全證據、不會有人員逃亡等情況下,由「治安法官」進行審查、監督,決定該強制處分是否該繼續進行,並且補發令狀。另外,書面通知該以移民署的處分書即可?還是法院、地檢署的官方書面?都應該釐清,否則民衆分不清該像法院,或是地檢署請求救濟。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提到,檢察官爲什麼愛用「限制出境」?這已經變成習慣、方便,但應該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官保留原則,期限也必須有所限制,並非無限期,直到全案定讞。不過也因爲牽涉到其他「法領域」,因此都必須列入全盤考量

律師蘇友辰認爲,我國強制處分的設計,忽略法官保留,限制出境也應該有獨立內涵,不應該解讀爲限制住居的手段或方法。而很多檢察官只考慮打擊犯罪,限制出境了,勉強起訴,最後結果無罪,卻浪費了司法資源。限制出境若能訂定明確規範,使檢察官行使強制處分權不至過於浮濫。

既然「限制出境」問題延宕許久,前立委趙永清呼籲,立法院應針對這議題,儘快提出改革,包括大法官釋字也認爲應該符合比例原則,司法院也針對此事做過研究,提出修法意見,僅剩法務部還在抗拒。趙永清強調,許多限制出境不是必要性的去限制,而是習慣性的,但這有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