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司法正義最後的期待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在中天新聞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出爐前,雖有以婦聯會聲請假處分勝訴案例自我勉勵,但不幸的,中天假處分案一如預測,難逃駁回命運

首先,裁定認爲中天未「釋明」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在法律上,「釋明」與「證明」強度不同,只要闡明本案具有勝訴之可能較高,即可認定已盡「釋明」之責。本件從NCC行政處分案件數之爭議,到聽證會鑑定人偏頗離席程序違失,乃至於評分標準的事後修改,更遑論總統府密件評委預設立場,這些行政瑕疵、政治操作全民有目共睹。但假處分法官不顧上開明顯瑕疵,就事先越俎代庖,預先實質審查,否定本案訴訟勝訴的可能,未審先判,全然不給中天一絲暫時存活的機會,難怪全民譁然。

其次,裁定主張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許可制」每6年換照一次,中天應有換照不準之預見及準備。但若以此種見解判案,所有須依法覈准換照之經營者只能做短期規畫,不能長期經營,因爲「原則准許、例外不準」之信賴原則在此根本不適用,長久以往,臺灣企業奔逃海外,國外業者根本不敢來臺投資,因爲這種不確定的風險太高。

而更讓大衆訝異的是該裁定違反經驗法則,認爲因中天尚有「綜合臺」及「娛樂臺」,相關設備人員都可互相流用,且中天新聞也鼓吹改用YouTube收看,所以不換照仍可繼續經營,對於中天的經營權員工工作權及民衆收視權並無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危險,如果本案中天最後勝訴,對於營業收入及商譽損害也可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覆。

想請問法官,您的意思是說記者可改行做藝人?新聞可以娛樂化?家中沒有網路收看YouTube的人權益無損?中天收入及商譽損失可用百姓納稅的錢來賠嗎?

第三點認爲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實際上,《衛廣法》第12、13條對於媒體之監督管制僅限於不得委託他人經營,執照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設定擔保,須遵守硬體架設、使用頻率及工程人員之資格與評鑑制度等,法官硬將新聞媒體的軟體與硬體的分際混淆,並說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可依法監督。此無異將電臺執照、經營權及人員設備與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混爲一談,只說新聞媒體是公器要監督,卻對新聞及言論自由需否列入監督避而不談,簡直是大開臺灣民主倒車。

第四點說因爲中天與系統業者間爲私權行爲,所以公法不介入,表面看似公允。但當NCC主委陳耀祥記者會直接點名中天的52頻道希望給公廣集團時,就涉及公法關係。因爲各系統臺將新聞臺都集中於49~55臺,52臺一旦讓出就不可能再回復,難道法官不看電視的嗎?

中天換照不過、假處分遭駁回是臺灣新聞史司法史上的污點,期待最高行政法院受理抗告的法官能發揮道德勇氣,儘速裁定抗告成立,這是人民對司法正義最後一點點卑微的寄望。

(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