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警追緝機車棄置鐵軌 男子遭判3年2月
王姓男子前年無照騎乘機車又未載安全帽,他見前方有警察路撿,爲逃避警方追緝,騎機車跨越鐵軌,但因前輪卡住他竟將機車棄置在鐵軌旁,所幸警方立即移置未釀成禍,最高法院痛斥他行爲實無足取,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將他判囚3年2月確定。
判決指出,30歲王男因酒駕遭判刑3月、易科罰金,並遭吊銷駕駛執照,他在前年7月13日晚間9點,騎機車行經大甲區黎明陸橋南端,見到警方在前面臨檢,他擔心無照騎機車且未載安全帽被罰,於是陸橋上違規迴轉,沿着黎明路往中山路二段方向逆向行駛。
王男因不熟悉路況,騎機車進入巷弄,他看到員警在後面追捕,且前方只有鐵道並無道路可供行,爲逃避警方追捕,他騎機車強行橫越鐵軌,但機車前輪遲遲無法跨越,他竟將機車丟在鐵軌旁逃跑。
王男原本只是「無照駕駛」,卻因丟棄機車在鐵軌旁涉及公共危險罪,所幸當時隨後趕到的員警把機車移置他處,避免火車行經追撞,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追查身份,將王男傳喚到案並移由檢方偵辦。
臺中地檢署偵訊時,王男坦承犯行,檢方依據警方的報告,認定該機車棄置於有列車行駛的鐵軌旁,確實會引發火車與機車碰撞意外,依公共危險罪之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起訴,遭檢方起訴後,王男隨即改口否認犯罪。
歷審考量王男因無照駕駛等行政違規,爲規避員警舉發,不顧公衆交通往來安全,將機車停在火車軌道位置,恐造成火燒車事故,依公共危險罪將他判刑3年2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