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5年帶前女友出遊7次 正宮沒抓到奸靠「牀照」獲賠12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北一名馬姓男子蘇姓女同事交往,之後卻與另一名女子結婚,但兩人仍時常相約出遊,甚至還留下「牀照」、勾手貼臉等親密照片,讓妻子氣得一狀告法院士林地院法官認爲,馬妻雖然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馬、蘇兩人有發生性行爲,但光從出遊次數及照片來看,確實已經侵害她的配偶權,因此裁定蘇女須賠償12萬元。

▲馬妻拿出丈夫與蘇女的「牀照」提告,雖然沒有真的「捉姦在牀」仍勝訴。(示意圖達志,下同)

馬妻表示,丈夫與蘇女在2008年時交往,婚後竟然還維持「男女朋友關係,並自2011年開始,5年內7度相約到動物園、猴硐、馬祖等地旅遊,她直到2012年才知道丈夫搞婚外情,一開始也只是口頭警告,沒想到兩人還是瞞着她見面,最後忍到2016年才決定提告求償70萬元。

蘇女挨告後辯稱,她與馬男只交往幾個月的時間,得知對方結婚也只是偶爾聯繫,期間沒有發生性關係,後來是因爲男方不肯放棄,不但跟蹤還揚言自殘,她不得已才答應一起出遊、見面,壓力很大。

▲法官認爲,蘇女與馬男的合照在不知情的人眼裡看來就和普通情侶一樣。

不過,馬妻出示多張蘇女與丈夫出遊的照片,只見兩人神情輕鬆做出貼臉、勾手等肢體接觸,甚至還有親密共躺一張牀的「牀照」。

士林地院法官認爲,雖然馬妻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蘇有發生性關係,但兩人2009年情人節時還傳紙條祝福對方「情人節快樂」,5年內7度出遊,合照的親密程度簡直就和一般情侶一樣,確實已經侵害馬妻的配偶權,因此依法裁定蘇女須賠償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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