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修、雙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均只發一個學位證

京報快訊10月12日,教育部下發《關於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意見》,對輔修專業制度、雙學士學位高校聯合學士學位的錄取培養和學位授予作出具體規定

今年7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印發《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明確不再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生,並提出設置輔修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三種學士學位類型

《意見》提出逐步推行輔修專業制度,支持學有餘力全日制本科學生輔修其它本科專業。原則上,輔修專業學生的遴選不晚於第二學年起始時間

高校應研究制定本校輔修專業目錄,輔修專業應與主修專業歸屬不同的專業類。輔修專業應參照同專業的人才培養要求,確定輔修課程體系、學分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

與輔修專業的入學後遴選不同,雙學士學位人才培養項目、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是通過高考招收學生。這一項目的試點高校須報所在地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通過後方可招生。

根據《意見》,雙學士學位試點所依託的學科專業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且分屬兩個不同的學科門類。試點人才培養方案要充分反映兩個專業的課程要求、學分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不得變相降低要求

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中,相關高校均應具有該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權。在課程要求、學分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上,《意見》要求,不得低於聯合培養單位各自的相關標準。實施高校要聯合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加強學生管理和服務

三者均只發放一本學位證,但有所區別。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註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對沒有取得主修學士學位的學生不得授予輔修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在證書中予以註明;聯合學士學位證書由本科生招生入學時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可在證書上予以註明,不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需要注意的是,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不得開展授予雙學士學位和聯合學士學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