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琴酒吧開槍殺休假警、民 陳俊達二審仍判無期
陳俊達涉嫌去年在臺北市民生東路地下室「易笛」鋼琴酒吧樓梯間,連開12槍殺害中山分局員警王重和及其友人楊家銘,臺灣高等法院12日宣判,駁回陳嫌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101年4月2日,當天休假的中山分局員警王重和與開薑母鴨店的楊家銘,應邀共同前往位於民生東路地下室的「易笛」鋼琴酒吧捧場,2人與陳俊達分處不同包廂,卻因故在店內發生言語衝突,雖經酒吧少爺勸開,少爺並告知陳嫌具有警察身分後,陳嫌因身上藏有槍械,回包廂沒多久即起身欲離開。
但陳嫌在上樓時卻與正要下樓的王、陳2人再次狹路相逢爆發另一波口角,陳嫌隨即取出身上槍枝朝2人連開12槍,造成2人傷重送醫不治死亡,陳嫌則是趁亂逃逸,不過,3天后警方在臺北市大安區文昌街一處出租公寓4樓將他逮捕到案,並在他房內枕頭下,起出火力強大之奧地利制制式克拉克17型手槍1把及制式子彈4發。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俊達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死者楊家銘正值38歲壯年,他的60歲母親與5歲幼子認爲陳俊達造成他們家庭破碎生活無以爲繼,訴請陳俊達賠祖孫各690萬、846萬。法官以楊母晚年喪子,楊子年幼喪父,兩人皆遭逢莫大精神痛苦,判決陳俊達應賠償包括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和喪葬費共9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