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達宏/選手纔是比賽的靈魂 讓廣告收入歸於選手吧!
文/高達宏
又是個官僚式的沒腦筋的冬烘政策。由於體育國手、教練和協會鬧個不停,最近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修改國民體育法。未來中華奧會、中華民國體育總會、中央主管機會共同設立仲裁專責機構,解決選手、教練與單項體育協會間,不斷就權利義務關係所產生的爭議與衝突。行政院根本抓不住重點,因爲在利益的糾葛之下,有勢力、權力的協會必然不容許有人擋其財路,而不懂官場,只知體育的選手根本難以抗衡,所以仲裁也只是徒增紛擾,無法改變現狀。體壇紛擾都是錢權在做怪。有什麼可協調的?沒有選手,協會什麼都不是,政府該體恤該照顧的是選手,不是協會。訂定「選手爲主,協會爲輔」,讓廣告收入歸於選手的政策纔是「正策」。
近來體育界紛紛擾擾,網球、羽球、排球的一些國手在不是受傷、沒有病痛,甚至是狀況不錯的情況下,退出了臺灣的競技場,有些則是爲了自己的體育生命留了下來,承受了不應承受的剝削和霸凌。這些讓國手們深爲挫折的非體育因素,竟然大多數是出自於各單項體育協會。會產生權利義務關係所產生的爭議與衝突,問題不在於這些國手,因爲所有的狀況都顯示出選手們是一羣被剝削的弱勢族羣,最主要的問題出在主宰體育的各個協會,而問題的中心就是「金錢」,也就協會爲了將廠商提供的商業廣告經費囊括在手,使用了手段來控制選手。所以選手必須穿載協會所指定的廠商所提供的服裝、鞋子或其他產品,如果選手有所違逆,輕則罰款,重責禁賽。單項體育協會亂搞,一切都是因爲錢在做怪。解決這個問題其實非常簡單,就是以選手爲中心,讓選手可自行報名參加各項競賽不受協會的控制,更重要的是讓廣告收入歸選手所有,讓協會依賴選手而存活。
廠商廣告支付歸選手,一可避免協會爲錢干涉選手,二可讓選手有更多的收入。必須認清選手纔是比賽的靈魂。所以這類收入應該由選手取得,至於選手的教練、經紀費用,以及協會經費可以另外設計制度。美國就是一個很好的借鏡。在美國,體育選手的電視廣告極多,大家對於喬丹球鞋系列的廣告應該印象猶深。美國的頂尖選手,籃球的喬丹、高爾夫的老虎伍德,單是廣告收益高經常高達幾十億臺幣。商業的電視、平面廣告不只是選手的金錢收入,也是選手打知名度,更是推廣體育的利器。但是在臺灣,試問有多少的體育選手有所謂的廣告收入?再怎麼說都沒道理由不會打球的協會來賺錢,而打球的選手卻苦哈哈。「選手爲主,協會爲輔」,釐清了這個重點,那麼一切就都迎刃而解,體育界就可以體育的歸體育,選手的歸選手,不會再有體育由協會控制,選手也由協會控制的怪異現象了。可以預見的是,要是撈不到錢,說不定現在掌控各單項協會的人馬就紛紛求去了。也可以預見,這樣的改革來自協會的阻力必然是鋪天蓋地之大。
除了協會把權弄錢之外,政府也沒有一套讓頂尖選手無慮現在和將來生活的體育政策。往往臺灣運動員在沒沒無名時,政府不理會也不給補助,只能自己咬牙苦撐。一有好的表現時就是國家栽培,要代表國家,政府官員立刻來沾「臺灣之光」。一旦退役運動員的生活又會再度陷入困境,政府這時又放手不管,不輔導他們轉業或提供別的出路。只在極少數選手最有價值、最風光的時候提供獎金,政府能做的難道只有這些嗎?論到底,讓選手握有廣告收入之權,也就是讓選手有名有錢,那麼不只可以解決選手、教練和協會紛爭的問題,以及選手的生活問題,並減輕政府的負擔,也是推廣體育的最佳途徑。
●作者:高達宏,在臺灣曾任媒體記者,現在美國從事房地產經紀工作,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