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銘/遭補習班狼師誘姦 提告反可能惹禍上身!

補教狼師誘姦女學生事件中,狼師不會構成犯罪,但學生卻可能被提告「相姦罪」。(圖/視覺中國CFP)

編按: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5月18日通過通姦除罪化決議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若現階段無法達成,也應將「可單獨對配偶撤告」規定廢止。實務上,單獨撤告常變成「元配爲難第三者」,反而制裁不到背叛婚姻。未來要告第三者,必須連同配偶一起告,無法單獨撤告。

近日補習班老師涉嫌誘姦學生的事件,引起衆人討論,在此,我們也可以法律觀點去切入討論,當發生這樣的狀況時,有什麼相關的法律將會影響案件呢?

在此先不論補習班老師透過授課機會,去認識補習班學生,進而交往,甚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是否適當。我們直接從刑法來與大家討論,本案例可能會發生的後續狀況。

依目前刑法關於妨害性自主犯罪的規定來看,如果是和16歲以上之男女合意性交原則上不會構成犯罪,但假設A女是已年滿16歲的高中生,受已婚之B男的「誘導」而合意發生性關係,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就是——B男所爲,就算在道德上,可能值得非難,但卻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的犯罪。

反而是A女,很可能會被B男的配偶C女,提告刑法第239條後段的「相姦罪」。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規定,因爲相姦罪是必要共同正犯,且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C女就算只對A女提告,其告訴效力乃及於B男。

可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刑法第239條之犯罪,有特別規定,也就是說,C女可以撤回對於B男的刑事告訴,而此時,就是「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例外,此一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A女。

所以,結果就是,B男在刑事上可以全身而退,而A女很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

如果A女得知法律制度是這樣,那到底是該隱忍?或是堅持討公道呢?

從這樣的舉例分析,大家應該也可以瞭解,爲何關於刑法第239條通(相)奸罪除罪化的討論,一直以來,都是社會上的熱議主題。透過此案例,也想請大家一起思考看看,對於「通姦罪除罪化」,是否也能有些想法呢?而臺灣的相關法律制度,是否也到了該修正時候呢?(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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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