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我們有沒有能力再新設科學園區?

工商社論

科技部在2021年1月,修訂「科學園區新設園區遴選作業須知」,就環境條件、開發潛力、開發執行的三個評估面向,增補訂定爲數13個的「政策環評」衡量指標。科學園區的開發,重視對於地方的環境衝擊,是一樁好事。然而,從「科學工業園區」到更名爲「科學園區」,讓樣態更多元的產業廠商進駐,必須正視國土計劃,尊重地方政府,還要避免雨露均霑式的設置科學園區,以免浪費國家有限的資源

從1979年「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以來,歷經多次的修訂。今年1月「新設園區遴選作業須知」的修訂,是該條例最近一次在2018年進行重大修訂後的賡續作爲。該次的「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除了配合2014年科技部組織法的通過,行政院國科會升格爲科技部,以及2016年能源管理法,所規範的「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考量環境衝擊及兼顧發展」,更重要的還有兩點。第一,刪除「工業」兩字,以「產業」取而代之,揭示政府不只是以促進工業發展爲限的政策思維之轉變。第二,明定「由科技部會同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訂定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

換言之,科技部組織法在前年(2019年)配合修正,將新竹、中部、南部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更名爲「科學」園區管理局,反映的是政府更宏觀、前瞻性的政策作爲,讓更多元態樣的產業,得以進駐科學園區。同時,因應外在大環境的改變,也考量到三年前,當時美中貿易戰火之下,臺商迴流所面臨的「五缺」(水/電/土地/勞工/人才),以及簡化投資設廠的作業流程之相關問題

事實上,經濟部在前年覈定通過的「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已經提供更多產業的發展空間。臺灣已經有夠多的各種工業區、產業園區,一個根本的問題在於:還有更寬廣的空間,可以設置更多的科學園區嗎?

科技部修訂的新設園區遴選作業須知,新增「政策環評」的13個衡量指標,更重視環保生態、文化遺址與資產、乃至於水電供給條件,以及周邊生活環境的涵容能力營造,確實有別於以往,輕忽設置園區對於人文與環境的長期衝擊。其中的四個項目更值得重視,包括:「鄰近居民關心項目」和「都市機能」、以及「與核心園區近便性」和「形成科技產業聚落潛能」在內,依序分別屬於開發配套、生活環境、交通環境、產業環境的評估準則。

就「鄰近居民關心項目」和「都市機能」而言,立意良善,符合時代潮流趨勢。一方面考量到政治、社會、生態,另一方面則是與地方民意、甚至營造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的居住環境,都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就「與核心園區近便性」和「形成科技產業聚落潛能」而言,涉及到中央統籌規劃與地方本位主義,所可能形成的資源浪費;甚至,行政院其實並沒有完整的長期發展藍圖

目前科技部有新竹、臺中、臺南的三個科學園區,經濟部則有將於3月28日更名爲「科技產業園區」,位於臺中、高雄屏東的十個加工出口區。此外,僅是直轄市六都所編定開發、「更新立體化」的北區、中區、南區工業區,都分別還有七個、四個、九個容積提升後的工業區。就現有三種不同產業型態區位分佈來說,中部和南部無疑是重中之重,而這也是開春之後,空污缺水最嚴重的地區。

從「政策環評」的新增衡量指標觀之,姑且不論這些園區和工業區的水電供給條件如何,其對於環境涵容能力的全面性衝擊,已經不容忽視。負責新設園區遴選作業的科技部「科學園區策略發展委員會」,今年1月修訂遴選作業須知,等於宣告科學園區的新增,勢在必行。因此,如果考慮「與核心園區近便性」,則新竹/臺中/臺南科學園區的擴增、延伸(例如從臺南延伸到北高雄),當是政策的重要選項。

新設科學園區,曠日費時。選定「形成科技產業聚落潛能」的園區,既要考慮到國土計劃和直轄市、縣市的國土計劃,與地方政府進行溝通協調,又必須就環境條件、開發潛力、開發執行的三大評估面向,提出讓中央、地方、企業、廠房周邊社區民衆能夠「共贏、共存、共榮」的專業決策,誠屬不易。面對縣市政府的園區推薦提報申設新設園區的基地,以及中央主動的選擇適當的廠址區位,都必須基於國土空間發展的長程規劃。值此缺水和空污造成廠商困擾、民怨沸騰之際,討論新設科學園區的政策議題,並非「要不要」或「要多少」的問題,而更是「能不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