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討戶籍謄本 中市勞工局:可不給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日指出,若僱主要求求職者提供資料,但若資料並非「就業所需」,恐涉及個人隱私,違反《就業服務法》。(臺中市勞工局提供/張亦惠臺中傳真)

日前曾有民衆應徵門市人員應徵時被要求填寫婚姻狀況等資料,錄取後又被要求提供「戶籍謄本」。臺中市勞工局10日表示,若非「就業所需」,恐涉及個人隱私,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在求職面試或工作時,僱主常要求謀職者提供相關資料,但若資料並非「就業所需」,恐涉及個人隱私,違反就業服務法。勞工局曾接獲民衆小美(化名)表示,在應徵門市人員時,店長要求其填寫資料,包含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的年齡、服務單位等,面試時又詢問家庭成員狀況,錄取後再要求他提供「戶籍謄本」,讓她感到相當困擾。

勞工局提醒,僱主徵才時,除有法令規定,不得強制求職者填寫或詢問與工作內容無關的事項,或以該項目作爲篩選人才及僱用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的就業隱私資料,包含生理資訊(如疾病史)、心理資訊(如心理測驗)、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狀況、犯罪紀錄、家庭生活背景、懷孕計劃),僱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意願,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若要求提供又未說明原因與法令依據,求職者可不回答或不提供。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坊間履歷表格上有些欄位,如婚姻狀況、籍貫、血型、健康狀況、宗教及犯罪紀錄等,僱主應重新檢視,所要求填寫欄位是否與工作內容具有正當關聯性,如無關聯則應修正,但依法應提供者,不在此限。

勞工局提醒,僱主如因法令規定而須請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則屬《就業服務法》所稱「就業所需」的範疇,民衆若有遇到就業隱私相關疑義,可向勞工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