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怪的...深夜到立委服務處丟蛋撒金紙被判妨害自由?他上訴獲無罪

臺中市張姓男子去年8月25日深夜到大甲區立法委員蔡其昌服務處雞蛋,之後逃離現場又返回,見樓上住戶下樓察看,再於面前撒金紙,還自報姓名、嗆聲「報警沒關係」。一審認爲他丟東西,以強暴手段影響住戶睡眠安寧權利,依妨害自由罪判拘役30日,但張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爲最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由於未達強制罪程度,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於8月25日23時53分許,騎機車到大甲區蔡其昌與市議員施志昌服務處朝着1、2、3樓房丟雞蛋後離開現場,3樓住戶吳姓男子聽到敲擊聲起身下樓察看,見張男26日凌晨0時7分許返回。張男當着吳男面撒金紙,不理詢問何事,反自報姓名,叫對方報警沒關係。吳男因不知道後續張男會再做什麼事,便報警,依法究辦。

張男依妨害自由罪嫌送偵辦,雖然張姓男子承認因對立委蔡其昌有所不滿,但否認妨害自由,他稱不認識任何人,也未進入服務處或對方房屋內,如何構成妨害自由?但一審法官認爲他與住戶素不相識,卻於深夜無故朝房屋丟雞蛋製造聲響,使得住戶有人起身下樓查看並報警處理,屬於「不法實力間接施於物體,而影響他人睡眠和居住安寧的權利」,加上,張男在吳男面前撒金紙稱可去報警,已使對方感到不安受到相當心理壓迫,均已逾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限度,屬以強暴手段妨害人睡眠及居住安寧的權利,當構成刑法強制罪。一審判張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張男不服氣提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認爲,服務處和住戶均不認識張男,也無糾紛或仇恨,服務處也未提告訴,審酌張男行爲單純是對蔡其昌心生不滿,並無想要加害住戶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自由。一般常見丟雞蛋的目的,無非是刻意污辱或抗議他人,讓人產生難堪,並不是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人行無義務的事,丟雞蛋也不至於構成強暴脅迫,另外,撒金紙並非冥紙,民俗上是神界通行的貨幣,被撒的人也無任何咒詛效用。

法官認爲,整件事整體來看,張男目的只是發泄不滿,行爲也不足以影響社會正常運作,縱然行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也不能以刑法強制罪相繩。原判決不當,撤銷改爲無罪。此案不得上訴。

臺中市張姓男子深夜到大甲區立法委員蔡其昌服務處雞蛋、撒金紙,被依妨害自由罪判拘役30日,但張男不服上訴。二審改判無罪確定。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