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深夜至施志昌、蔡其昌服務處丟雞蛋、撒金紙 二審逆轉判無罪
張男去年8月25日深夜深夜到市議員施志昌、立委蔡其昌的外埔聯合服務處前丟雞蛋、撒金紙,見吳姓屋主,竟自報姓名嗆「可以報警,沒關係」。一審依強制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二審改判無罪,不得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張男去年深夜到市議員施志昌、立委蔡其昌的外埔聯合服務處前丟雞蛋,住樓上的吳姓屋主被吵醒報警;豈料,張再返回見吳站屋外,竟當他面撒金紙,自報姓名嗆「可以去報警」。一審依強制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張不服上訴;二審認定張手段輕微,違反《社維法》,尚不得以強制罪科處刑罰,改判無罪,不得上訴。
吳將位於中市外埔房屋1樓租給市議員施志昌、立委蔡其昌聯合服務處,2至4樓自住。張男去年8月25日深夜23時53分騎機車到服務處前,朝1至3樓丟擲雞蛋後,騎車離去。吳因3樓窗戶遭敲擊被吵醒,起身下樓查看後報警。
豈料,張26日凌晨零時7分騎機車返回,見吳站屋外,竟當他面前撒金紙,還自報姓名,嗆「可以報警,沒關係」,隨即騎車離去。大甲警分局將張依強制罪送辦,經臺中地檢署偵結起訴。
吳指控,張砸完雞蛋,又返回撒金紙,自報姓名叫他「去報警,沒關係」,讓他感到不安、心理壓迫,並影響居住安寧權力。對此,服務處不提告。
張到案坦承丟雞蛋、撒金紙,否認強制犯行,辯稱對民代不滿、不開心,才朝房子丟雞蛋,再返回是要看服務處有沒有人出來,他見2人站在1樓前,以爲是服務處人員,才當面撒金紙。他未與蔡、施及吳聯繫、見面或電話交談,也未進服務處,並不構成強制罪。
一審法官認定,張深夜丟雞蛋、撒金紙已逾越一般人所能容忍,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行使睡眠及居住安寧權力,依強制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張不服上訴。
臺中高分院審理認定,張動機單純是不滿民代,與吳互不認識、無糾紛仇恨,沒有加害之意,一般丟雞蛋常是爲抗議、使人難堪,並無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強暴脅迫;此外,依民俗看法,金紙爲神界通行貨幣,撒佈並無詛咒效用。
二審法官認定,張採取的強制手段對人影響輕微,僅是對民代發泄不滿,不足以影響社會正常運作,縱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尚不得以《刑法》強制罪相繩,撤銷原判,改判無罪,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對此,服務處表示,該處是承租,事件未造成人身傷害,尊重房東及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