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黃珊珊居心何在?(劉性仁)
黃珊珊。(本報資料照片)
黃珊珊自己是法律人,怎能亂牽拖?舉她人之例也無法讓問題解決,不法之平等是無法舉證的,應當以法論法,自證清白,若有現實舉證困難,應當面對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對於法律有缺漏之處應提出建設性的修法意見,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面對問題,解決問題,而不是把別人拖下水,筆者要問黃珊珊究竟居心何在?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按照《國籍法》規定,須在當選後1年內取得放棄他國國籍證明,內政部去函南投縣議會說明史雪燕有沒有放棄國籍,並特別強調並非只是放棄戶籍,但去函2次均未取得證明,因此按《國籍法》第20條解職處理。然而,兩岸由於特殊情況,我國法律從來沒有將大陸地區人民當成「外國人」,也不承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所以纔有《兩岸條例》另行處理設籍問題,這是客觀的事實。內政部不能因爲要擋李貞秀,才用《國籍法》辦這件事情。
所謂不法之平等係指許多人被警察開單,大多會存有「比較心態」,認爲爲什麼只有自己受罰,但其實在行政法裡面,明確規定「不法之平等」,意思
是違規的人是沒有辦法主張其他人違法。黃珊珊應當自己很清楚,李貞秀有無違法?是她要說明的事,但黃珊珊不能主張合法合規的史雪燕的例子,不倫不類。
日前,臺灣民衆黨立委黃珊珊爲不分區名單排名第15的李貞秀,是否能遞補成爲臺灣史上第一位具大陸籍配偶身分的立委,舉前中國國民黨籍南投議員史雪燕爲例,指她同樣身爲陸配,也是遞補進入地方議會,認爲法理上應該可行。此比不倫不類,時間不同,層級不同,史雪燕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參選資格,經國民黨資格審查、中選會資格審查,落選後經遞補程序補選地方議員,也經過正式程序,也順利行使職權完畢,完全是合法合規,黃珊珊舉國民黨之例完全別有居心,如何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是今日最大的難點,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這也是陸配羣體所面臨的共同問題。
政大法律系教授廖元豪表示,若照內政部邏輯,把大陸人民當外國人,「已拿到身分證的十幾萬名陸配是否都違法?」
黃珊珊看似幫李貞秀,事實上是害李貞秀,而臺內政部函文南投縣議會,解除史雪燕議員公職,未免有些強人所難,縱使史雪燕提出申請證明,大陸當局豈會理睬?最後反而是陷陸配羣體於兩岸絕境當中。
民進黨沒有陸配嗎?沒有活躍具有政治企圖心的陸配嗎?
黃珊珊表面上裝出一副挺陸配李貞秀,卻是一步步突顯陸配的無助與陷入絕境的窘境,黃珊珊到底是何居心?對民進黨來說應當充分理解此事的複雜性及高度的敏感性,不只要依法處理,更要考量事情所牽涉的後果與牽連的程度,用訴訟需要成本,也得不到答案,倘若史雪燕資格喪失,那她補選任期內所有服務、參與及涉及公部門行爲,又該如何處理?拿過去的例子來解釋當今問題,根本無法解決問題,黃珊珊把史雪燕搞出來,問題解決了嗎?把史雪燕弄到失去資格,對李貞秀的問題有幫助嗎?
總之,由此可以看出黃珊珊僞善的嘴臉,把陸配逼到兩國論的兩岸危險邊緣,也無法成就黃珊珊個人的地位,反而讓人更看清楚民衆黨中各式各樣參差不齊的素質與人格,黃珊珊到底是何居心?陸配羣體還看不清楚嗎?民衆黨有黃珊珊這號人物,想要發展實在很難。對於陸配羣體的問題釐清,修改《國籍法》或《兩岸條例》是可以討論的,否則若以現行制度對陸配從政極其不公平。
(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國發大陸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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